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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各马可伦理学》读后感

2024/07/01读后感

倚栏轩整理的《尼各马可伦理学》读后感(精选4篇),供大家参考,大家一起看看吧。

《尼各马可伦理学》读后感 篇1

什么是幸福?一般人会把它等同于明显可见的东西,比如说财富、快乐、荣誉等。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看法。人在生病时会说幸福是健康,穷困时会说幸福是财富。

古希腊人强调幸福的完整性和终极性,它须“盖棺论定”,且这种幸福观也含有道德和报应的内容。希腊哲人从梭伦到亚里士多德都谈到人的发展需要一个中等水平的财富

尼采说:没有音乐的世界是一种错误,上帝也在唱歌,幸福所需的是什么,一只风笛的声音。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得出结论,幸福是灵魂的一种完全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幸福在认识论上具有了完满的内容,对人来说也便具有了一种可以明确的被捕捉的意义。人在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的展开之中,快乐自然而然地来临,它对幸福的肯定只是幸福自身确证自我的外化过程,快乐在这个过程之中恰恰成为真正的快乐,它是一种对欲望满足的适度,从而也真正地显示出了幸福自身。他依循前人,把善的事物分为三类,即外住的善、灵魂的善和身体的善,且每种类型的善,配以相应的德。如身体的善有健康、强壮、健美、敏锐:灵魂的善有克制、勇敢、公止、明智;外住的善有财富、高贵出身、友爱、好运。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幸福是对所有这些善的获得。

“最高善”的思想是由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最先提出的,这位伦理学的始祖始定“最高善”为“德福合一”之义。其后,另一位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也探讨了“德福一致”的问题。他认为,人与动物是有差别的,而这种差别主要在于人“为人之道”。“为人之道”之根本在他看来在于追求“最高善”,而“最高善”的意涵是“德性”与“幸福”的统一。对幸福的人的肯定,恰恰用做幸福的事这一过程来肯定幸福的人,赋予幸福的人以活生生的内容,从而真正达到了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和融合。

“沉思中的幸福必然是合乎德性的,它是我们本性最好的部分的实现活动,合于灵魂的最好部分即理性的德性。”沉思中的幸福是持久的、超越时空的、“最令人愉悦的”。这种沉思中的幸福也不是本真的幸福本身,我们作为人,其伟大之处也许不在于能够幸福,而是能够知道幸福是什么,能够向着幸福而往,从而不断地靠近幸福。“人听凭自己不断从他自己的灵魂里生成一幅他不能获得的满足图像。正是渴求真正幸福的这种信念使得不与之接合的每件事令人生厌和毫无生机。”

因此,人的至善也便是独特的,它就是“幸福”,人是向着幸福而存在的。追求着并实现着幸福的人必然会具有客观化的稳定持久的德性和他人的称赞,幸福在人的这些政治活动中进一步确认了幸福之所是,人之为人的特性就在于他的本性的丰富性、微妙性、多样性和多面性。人的善即合于德性而生成的、灵魂的现实活动。而在一种最高层次的意义上,灵魂的理智思辨与最高的德性、幸福、至善是合为一体的。人的一生都在为幸福而奔波、劳苦、喜悦、忧伤。也正是因为有了幸福的召唤,人类才有了向上的动力,才有了坚定不移的信念,才有了顽强不屈的追求,也才有了历史车轮的滚滚向前。

《尼各马可伦理学》读后感 篇2

《尼各马可伦理学》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创作的伦理学著作,约公元前330年左右成书。是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正好也是我喜欢的庄子生活的年代,看来在这个年代东西方同一时期都出现了著名的哲学家,这真的是很有趣的研究课题。这本书是李柘远推荐的书单,接下来的时间里,我将会阅读这位耶鲁哈佛毕业生所推荐的书来读,并且写心得。

书中阐述:“人生最高目的是求得至善,至善就是幸福。”我觉得与我的理念相类似,我希望余生能够拥有纯净的灵魂活着!

“认为人只有依靠理性的指导,慎思明辨才能判断是非善恶。”这一点我觉得与老庄的道家思想类似,拥有理性的道,就能活得超脱!

何为“玄思”?指不着实际的空想。我觉得人有时候应该具有空想的念头,好像那些发明多数就是如此诞生的!

我只看了该书的前四卷,看得有一点出戏、不能够很好的看进去,觉得老庄的思想更能让我看进去,因为他们所讲述的小故事有趣、又有道理,而看该书就有些乏味,勉强看过之后觉得跟老庄的思想都是差不多的,人研究哲学,我认为就是为了让人能够认识自然规律、现实规律,然后更好的活下去也便是了!

读了该书我感觉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是:人只有在多学习思考的基础之上,然后具有理性思维,这样才能更好的具有感性思维处理自己的一切事情,所以以后的我要多学习,让自己多具备理性的思维,余生能够幸福健康的活着就可以了!

《尼各马可伦理学》读后感 篇3

两年前断断续续地拜读了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印象深刻。现如今重读经典,随着理解能力的增长,更能参透字里行间的意义,同样也为我的为人之道树立了一个准则。由此,我觉得有必要拿出其中的精华与大家分享。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三种生活,分别是享乐的生活、政治的生活以及沉思的生活。

第一种生活,享乐的生活。一般的人总是会亲近享乐的生活,因为在所有人看来幸福是人类生活追求的终极意义,而一般人总是习惯将幸福等同于明显的、可见的物质,诸如财富或者荣誉。

第二种生活,政治的生活是不适合青年人去体验的,亚里士多德曾说,“青年人不适合听政治学,因为他们对人生的行为缺少经验,而人的行为恰恰是政治学的前提与题材。”政治的生活是条艰难的道路,需要那些合乎德性的人去体验,由此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培养一代合乎德性,能从事高尚事物的公民理应成为政治学的终极目的,也理应成为政治生活的至善。因此第二种对于一个国度的公民而言,是具有条件的,更多时候甚至是具有选择性的。

第三种生活,沉思的生活,在亚氏看来是最为理想的一种生活,能选择此类生活的人犹如柏拉图理想国中的哲学治国者,可谓凤毛麟角,屈指可数。追求并维护真理是成为沉思生活的关键,因为对于一个智者而言,为了维护真理而牺牲个人的喜爱,理应成为他们不可推卸的责任,或许对于过着沉思生活的人来说,真的已经把优秀当作了自己的习惯。

对于人而言,幸福是至善,理应成为所有活动的目的。

每个人都会追求幸福,而在不同时期幸福的定义以及对于人本身的意义又是不确定的,于是何种定义能取代多变的幸福定义在人类价值观中的地位呢?

幸福,可以被公认的认为是一件世上最完美或者说最完善的东西,那么什么又是最完善的东西呢?

在最完善东西的定义上,几乎亚氏的定义成为数千年来的`代表,一种不会因物而值得欲求,而始终因其自身的东西通常称作最完善的东西。财富会因为社会的变迁而变化,名誉会因为社会的公共价值的变化而变化,同样我们身体的强健与否以及运气的好坏始终是个不确定的因素,而唯一不会变迁的唯有我们本身拥有的个性,优秀的性格品质具有稳定的德性特征,因此理应成为我们追求的目标,达到了这些目标,那么我们就可以称作为幸福了。

善的事物被分为三类,分别是外在的善、身体的善以及灵魂的善。

外在的善包括,财富、高贵的出身以及好运等

身体的善包括,健康、强壮、健美以及敏锐的反应等

灵魂的善包括,节制、勇敢、公正以及明智

接着上面的说,显而易见,为了幸福,为了追求最完善的东西,我们理应将灵魂的善视作最恰当意义上的同时也是最真实的善,当然在肯定灵魂的善的同时,一样不能忽略另两种善,因为正是另两种提供了人类追求灵魂善的基础,或者更实在地说,是一种物质基础。

在智者的脑中,始终有着一个递进式,那就是物质永远是为精神服务的,而物质的取得始终不应成为生活的目的地,追求合乎德性,追求高尚事物的行为始终将成为幸福的唯一途径。

《尼各马可伦理学》读后感 篇4

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选择”一节主要隶属于第三卷“行为”这一章中。虽然亚里士多德对“选择”这一章节的文字描述并不多,但是笔者看来“选择”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还是应予以其应得的地位与必要的重视。笔者认为亚里士多德大章篇幅的所描述的善、德性、勇敢、节制等美德品质都要落实到具体行为中来体现,而快乐与幸福也最终将归宿到人的现实生命与实践活动中。由此看来,“行为”这一卷不可忽视。虽然亚里士多德强调沉思在合乎德性的活动中的作用,认为沉思是最完美的活动,完善的幸福是某种沉思。然而沉思固然重要且深得亚里士多德的青睐,但关乎选择所引发的一系列具体活动,不管是心理活动也好,还是身体力行的行为也罢,我们同样不可忽视。所以,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基于选择所体现的行为活动是笔者所关注的,而由此引发的“选择与意愿行为”、“选择与考虑”、“选择与责任”的关系也是笔者试图从《尼克马可伦理学》中对此加以捋清与说明的。

一、选择与意愿行为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中,首页便出现了“选择”一词,即“每种技艺与研究,同样的,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其译者在注释中说道:“选择的意义为自由选择的、有目的的活动。”由此我们可知,亚里士多德的选择概念同时包含着意图与能力以追求目的(善)的实践。但值得强调的是,在这种实践活动中,选择主要是对手段和方法的选择,即在行为的时刻、在可能的范围中,对最能实现目的的手段和使用这种手段方式的选择。这种选择,由于不是直接对于目的(正如希望是直接对于目的的,而选择并非如此),其所包含的目的性意图已不是目的本身,而是从属性的目的性意图。

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明确的说道:“选择显然是出于意愿的行为,但并非所有出于意愿的行为都是选择。”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我们愿意去做的`事成为我们的选择,但选择并不完全等同于意愿行为。选择虽出于意愿,但又不能被自我意愿所奴役,因为选择仍需考虑到德性,德性意味着选择,好的选择同实践理性的德性——明智不可分离。因此,选择不能简单等同于欲望、怒气、希望以及某种意见。选择体现于有所取舍,正如孟子所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鱼与熊掌”、“生与义”都是我们出于意愿想要获得的,但是我们在两者之间必须要有所判断,有所抉择,有所割舍。哪种选项更符合我们的愿望,更合于我们内在的德性,我们便由衷的倾向于这种选项,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诉诸于我们自身的行为,这便是一种体现于现实的选择活动。同时,亚里士多德也承认“选择包含了逻各斯和思想,它的意思就是先于别的而选取某一事物。”即选择就是包含了在先考虑的意愿行为。

二、选择与考虑

选择不仅像知识与意见一样包含着逻各斯与理智,更重要的是包含着预先的考虑,所以,选择也是包含了在先考虑的意愿行为。首先,何为考虑?考虑即是考量、思虑。而亚里士多德在“考虑”一节中主要是对考虑的题材作出规定,即我们能够考虑的是对我们力所能及的事物的考虑,这是行为的始因。汉语里常说的“三思而后行”,其实这也体现出在先考虑对于自身行为的重要性。与此同时,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也说道:“考虑的对象也就是选择的对象,除非是选择的对象已经确定的……一个人如果已经把行为的始因归于自身,归于自身的那个主导的部分(逻各斯或理性),他也就不用再考虑该怎么做的问题了。因为,我们自身中作选择的也就是这个部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考虑其实是逻各斯或理性在我们思维中的外化形式,没有考虑其实也无逻各斯可言,我们的任何行为(包括选择)其实都离不开逻各斯的参与,我们的任何选择都要经过考虑的反复筛选,选择就是一种包含着在先考虑的意愿行为。

三、选择与责任

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主要在第三卷的“德性、恶与能力”这一节中出现了“责任”或“负责”一词,即“私人与立法者都惩罚和报复做坏事的人——除非那个人的行为是被迫的或出于他不能负责的无知的。”“所以在身体的恶之中,受到谴责的是由我们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恶,而不是我们不能对之负责任的那些恶。”由此可知,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谈论“选择与责任”的关系首先关乎选择的性质问题,即选择是否是真正的出于意愿,违反意愿的行为是被迫的或出于无知的,被迫选择就无所谓责任可言,而自我主动选择的就有责任需要承担。而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无知”对于选择来说也是一种恶,“无知”在一定场合也要受到谴责,例如亚里士多德所举的“醉酒”之例,“如果一个人是应当对于他的无知负责任的,我们还要因这种无知本身而惩罚他。对于醉酒后肇事的人加倍刑量,因为肇事的始因在他自身:他无知的原因是他喝醉,而他本可以不喝醉。”所以无知在一定情况下也不能免去责任的担当,那种因疏忽的无知也是有罪的,我们也应当为之承担起我们的应有之责。

其实,涉及选择与责任的关系,我想我们更多要探讨的是选择与德性的关系,德性意味着以选择为条件或者做选择,按亚里士多德的看法,选择对于德性的获得,对于使活动完成得好至关重要。选择意味着在当下显得令我们愉悦而总体上有害的事物和本身有益于善的事物之间作出决定。在此意义下,选择常是一种困难的决定,但由此也凸显出“责任”之于“选择”的重要性。虽然我们可以出于自我意愿自觉能动的选择,但与此同时,我们更应在选择之前经过理性的思考,作出周全的考虑,作出合乎我们自身德性的选择,由此为善的目的所作出的选择,才能更好地承担起我们人之为人的责任。

在此,笔者只是围绕着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谈一谈对“选择”的浅显之见以及梳理一下《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三卷中围绕着“选择”而展开的“选择与意愿行为”、“选择与考虑”、“选择与责任”之间的关系。文末关于“选择与责任”的梳理,由于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并没有详细论述“责任”这一概念,所以笔者只是略微联系“选择与德性”从而试图给以“选择与责任”更好的说明,但至于其联系是否合理,以及“责任”到底在何种维度下得以展开,基于笔者的能力也难以论述清楚,所以这也是笔者读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所留下的一个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