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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研报告

2025/03/31优秀报告

倚栏轩整理的案件调研报告(精选4篇),提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件调研报告 篇1

简易程序,简言之,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诉讼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开庭审理程序简便、实行独任制审理、审结期限较短的特点,它一方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它也能相对快速、及时地审结案件,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同时它也节省了诉讼成本,体现了诉讼的经济原则,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复杂、疑难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正因为这些优势,近年来在受理案件数大幅增加的大背景下,简易程序受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青睐,它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加与审判人员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

虽说简易程序有其明显的优势,然而适用简易程序却有诸多的要求。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议无原则分歧。只有具备这样的条件,适用简易程序才能达到事半功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然而,适用简易程序也有“不”的原则,如: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xx年全国法院案件质量情况统计分析》,我省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针对这一情况,我院对辖区内xxxx年度审结的案件进行深入调研,从刑事、民事两个方面分析我院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并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

—、刑事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在xxxx年审结的xxx件刑事案件中,有54件适用了简易程序,比例约为xx%,适用率不高。其中有xx件为盗窃和交通肇事案件,约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总数的xx%。可以看出,我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分析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少的原因是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比较少,我院刑庭是根据检察院提起的程序来定审判程序的,检察院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我们就适用普通程序,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我们就适用简易程序。检察机关毕竟不是裁判刑罚的主体,在起诉时,如果对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即意味着检察院明确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检察院一般不会对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二、民事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情况

我院xxxx年审结的xxxx件民商事案件中,有xxx件适用了简易程序,比例约为xx%,标的额超过xxx万元,多集中于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买卖、借款合同纠纷。究其简易程序适用率不高的原因:

①受简易程序的审限限制,“案情复杂”也是限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因为这需要独任法官在较短的时间内对案件情节、当事人争议、权责分析透彻,并作出相应裁判。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形式成多样化,有些民商事案件的情节突显前所未有性,导致法官对何谓“案情复杂”认定不一,有些案件看似简易,但在审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新的问题,需转普通程序审理。

②送达难一直是困挠法院的疑难病症之一。当前普遍存在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一方躲避送达、不积极应诉的情况,工业滤布 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犹为突出,当事人基本上为农民或者无固定职业者,他们为了生活外出打工早出晚归或者流动性很快,且不懂法、不知法,起诉人往往也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送达找人甚难,致使送达难以在法定期间内完成。当案件数量增加时,有些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就来不及在审限范围内审结,不可避免地使得本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审限不足或者需要公告送达而被迫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③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院所属辖区作为老商业中心,流动人口增多,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日益增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拟制送达,产生与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果。法律对于公告送达的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也使得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仍可以按程序正常办案。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直接排除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之外,因而影响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④由于国务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故从法院办案和建设所需经费的角度考虑,对于诉讼标的额较大(一般为1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基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没有分析案件本身是否属于疑难复杂或者争议较大,这也是简易程序适用率不高的因素之一。

三、措施及对策

1、提高认识,强化当前效能社会建设背景下适用简易程序重要性的意识。对于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就会在不经意的拖延中被抹杀。

2、加强立案审查,不以诉讼标的额大小作为案件难易和争议是否大小的判断标准,确保简易程序的准确适用。如果简易程序因适用不当而被迫转为普通程序,就会增加工作量,又浪费时间和精力,因此把住收案关口,将问题解决在立案之前,这样才有利于保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顺畅流转。对于难于送达的案件,要集中力量一个一个解决,不能让问题一拖再拖。

3、加强庭前准备工作,提高当庭宣判率,严格控制审理期限。简易程序便捷与高效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当庭宣判。但是简易程序不能简单处理,庭前准备工作是解决当庭宣判率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应当认真阅卷,发现事实及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及时在庭前解决。对应当出庭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及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定要及时通知到位,并做好相应的调解工作。

案件的复杂程度是对应审判水平而言的,案件的'难易也因人而异,只有我们办案水平真正得以提高,才能化难为易,化繁为简。

4、充分发挥调解这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我国《民事诉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50条也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显然,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调解和判决相结合的方式更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大特点,被国外称之为“东方经验”。中国人讲究“和气”,在保证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尽量多适用调解这种解决纠纷的替代性措施,具有节省时间、费用且不伤和气的效果。又由于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融合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调解制度能及时解决纠纷,并能相应提高办案效率。

5、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公正和效率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迟来的裁判是“不公正”的裁判。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及时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迅速消化社会个体矛盾,建立高效的审判机制,有必要全面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例如公告送达诉状副本的案件,其实案情往往并不复杂,开庭常常是核对证据的过程,这种案件被硬性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而由合议庭审理,过于形式化,反而浪费人力、财力、物力。因此,也可以有选择地对需要公告送达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告送达的时间依法可以不计入审限内,确保该类案件能够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审限内结案)。

6、增加人员配备。目前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官除了对案件进行裁判外,还承担调查取证、证据交换、组织调解、信访接待等工作,这些工作极大地消耗法官的时间和精力,使法官处理案件的周期明显拖长,在简易程序规定的三个月内无法审理完毕,结果造成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从而降低简易程序适用率。因此,配备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赋予审判辅助人员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证据交换方面的权限,使法官从繁琐的程序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实体性裁判上,从而且缩短案件处理的周期,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率。

7、大胆借鉴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做法,对民诉法规定必须或者实际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但对其中并不复杂疑难的案件,可先由主审法官一人开庭审理,主审人应对案件事实负全责,然后再由合议庭对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裁判结果进行评议。这也不失为使案件繁简分流、审判效率提高的措施之一。

简易程序实是为方便百姓、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审判成本之用,然而简易不代表随易,要想真正使得简易程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要从其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系统地运用,做到“两手都要抓”,而且还要抓好,让简便、易行落到实处。

案件调研报告 篇2

全国第三大水电站——向家坝电站建设淹没云南省绥江县沿江4个乡镇、22个村、153个村民小組,淹没国土总面积34、6平方公里。绥江老县城和沿江3个集镇整体迁建,近6万移民要搬迁后靠安置。自启动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以来,全县刑事案件发案率较往年相比明显上升,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笔者通过认真调查,试就全县刑事案件高发的原因及对策进行浅议,供各位同行商榷。

一、当前全县刑事案件发案基本情况及特点

今年1至9月份共受理审查起诉刑事犯罪案件70件131人,比20xx年同期的47件101人上升了23件,上升幅度达48.9%、,比20xx年同期的40件73人上升了30件,上升幅度达75%;其中侵财案件33件76人,占案件总数的47.1%,比20xx年同期的侵财案件24件63人上升了9件,上升幅度达37.5%;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10件13人,占案件总数的14.3%,比20xx年同期的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6件12人上升了4件,上升幅度达66.7%。其主要特点:

一是盗窃案件上升幅度大。今年受理审查起诉盗窃案件23件38人,比20xx年同期的17件49人上升了6件,上升势头凶猛,占刑事发案的主要部分,主要是盗窃机动车,盗窃建设工地上的建筑材料等等。

二是伤害案件上升幅度大。今年受理审查起诉伤害案件9件12人,比20xx年同期的6件12人上升了3件,占刑事发案的12.9%。主要是大量的工程建设很容易引发纠纷和摩擦,常因鸡毛蒜皮的琐事,意气用事,大打出手,有的则缺乏维权意识,不善于寻求援助或找不到诉求和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由受害者转变为加害者。

三是作案成员的主体明显,多为社会闲散人员和外来人员,且犯罪呈现低龄化。受理审查起诉131人中未成年人有11人,占总人数的8.9%。18至30岁的有34人,占总人数的26%。外来人员有26人,占总人数的19.8%。

四是出现了新类型案件,今年合同诈骗案猛增,合同诈骗案有4件4人,而且涉案数额巨大。

二、全县刑事案件高发的原因

一是自向家坝电站建设启动以来,大量的移民安置工程建设,导致大量无文化、无行业特长的外来人口为求生存涌入绥江县。由于工程实行层层转包,一些承建商无故欠薪,民工的生活得不到保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缺乏或者维权成本高,往往以暴力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伤害案件易发、高发。如家住四川省华蓥市永兴镇鲤鱼村4组43号的黄某某在得知有大量工程建设的情况后来到绥江,因自己又无特长只能在建设工地靠苦力维生。20xx年11月11日上午8时40分许,在绥江县新城区A14地块42号楼工地向华蓥建筑公司负责人向某某讨要10月份工资时,双方发生斗殴,黄某某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周某某、向某某、何某某、何某某刺伤,周某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其余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现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二是大批移民搬进新区,小区的建筑属敞开式,移民群众的机动车成为违法犯罪分子夜盗的主攻目标。今年受理审查起诉盗窃案件23件38人中,其中盗窃机动车13件,占盗窃案件总数的56.5%。如余某某、余某、余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唐某某都是绥江新城建设被征用土地的移民,在迁入新居后从20xx年7月8日晚至7月18日晚上分别在新城A区、B区移民房楼下共盗窃摩托车5辆。现6人均被处以刑罚。

三是云南建工集团加入绥江县的移民工程建设,在建设中对建筑材料的管理不善,给很多好逸恶劳、无所事事的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有很大一部分青年人,好吃懒做。白天蜷缩在出租房里睡懒觉或者在网吧混日子,夜晚则是“两抢一盗”案件的主角。如李某、黄某某、余某、余某某在20xx年2月至4月在新县城A区、C区等地块时分时合共盗窃作案10次,盗窃建设工地上的扣件、钢筋等价值11000余元,就如李某所说“绥江县晚上到处是黄金,只要你愿意捡,每晚可捡到上千元”。又因为建筑材料被盗窃后承建单位认为数量不是很大也不报案,导致公安侦办案件难,很多案件即使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但因无人报案找不到实主,加之工程建设一天一个样,犯罪嫌疑人也找不到所盗地点,使案件侦查不了了之。

四是拆迁安置等原因。目前政府对移民的出路问题只能单纯用安置费来解决,还没有用发展的眼光来制定政策,解决移民长期生存问题。导致大量的移民成天无所事事,精神空虚,业余生活贫乏,活动空间狭小,加上受教育程度低,遇事冲动,逞强好胜。为求生存有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违法犯罪。

五是由于绥江县人民政府对工程总承包给云南建工集团,很多建筑商在云南建工集团手中又进行再次转包,导致很多犯罪分子以工程承包为名进行合同诈骗。骗取受害人的合同承包保证金。今年仅受理合同诈骗案就有4件4人,而且涉案数额巨大。导致很多受害人工程没做上,还赔上了巨额保证金。

三、遏制刑事案件高发的对策及建议

刑事政策的核心是犯罪预防,而犯罪预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仅靠政法部门有限的警力远远不够,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群策群力,群防群治,才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才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一)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提高移民大县的综合素质,加强移民的文化教育,增加就业机会。随着向家坝电站建设,新城搬迁,县城周边大量移民丧失土地,劳动力过剩,因政府对劳务市场的管理不到位,这些剩余劳动力不能被及时吸收安置,造成社会闲散人员猛增。只有采取上夜校、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新进城人员的文化教育、科技致富能力的培养,丰富他们的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掌握一技之长,以达到全面发展全县经济的`目标,从源头上遏制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加强法治宣传和道德教育,努力提高移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在普法教育中要围绕新城建设的实际,通过送法下乡镇、带案下乡镇,把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讲深讲透,努力提高全县人民的法律意识,营造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增强防范意识,争取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加强道德教育,树立社会主流道德和正确的价值观,帮助人们完成价值观念的转变和更新,促使人们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从而在民风民俗、兴趣习惯、工作爱情、婚姻和家庭等方面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发生。

(三)群防群治,树立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1、建设诚信政府,考虑移民的利益和出路问题。

针对目前因拆迁安置等原因引发的案件,政府首先要查找自己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失误,拆迁安置的政策要长期稳定,不能朝令夕改、尺度各异。对移民的出路问题不能单纯用安置费来解决,必须以长远、发展的眼光来制定政策,解决移民长期生存问题。拆迁安置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这些案件的数量尽管不多,但一旦爆发,涉及面很广,往往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2、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对各部门的业绩考核要科学规范,引导相关部门依法行政,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对犯罪分子在强调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挽救失足者,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高度重视“两抢一盗”案件,做好防范和和打击工作。

“两抢一盗”案件具有多发性、反复性和长期性的特点。要高度重视,加强防范,力争抓现行,最大限度地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市民群防群治的意识。针对目前“两抢一盗”案件的高发,教育市民做好防范工作。以漫画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防范措施通过报纸报道、电视台播放、发放宣传册等渠道加以宣传,减少案件发生的机会。针对目前一些犯罪的新动向,应分析原因,总结经验,主动对特定群体进行宣传,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4、建立激励机制,动员全民参与。

绥江县新城建筑大部分属于敞开式住宅,由于现在城市规模扩大,迁入新居后大量居民的主要交通工具就是摩托车,所以盗窃摩托车案发率高。公安机关在现有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引导群众自发成立联防组织或者自愿出资聘请保安加强巡逻,确保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政府可以采取一定的激励方式,给治安环境良好的物业管理人员以一定的奖励。

(四)动员社会力量帮教犯罪青少年,给他们以重新做人的机会。

要给适用缓刑、管制的青少年罪犯以提供劳动改造的机会,要帮助他们用爱填充生活。引导他们形成健康向上、勤俭自强、互帮互助、诚信友爱的生活模式,避免消极偏执、麻木冷酷的生活方式,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要动员相关企业、社区等社会力量成为青少年罪犯重返社会的中坚力量。

(五)加强对废旧回收市场的管理,从源头上预防犯罪。

绥江老城撤迁,大量的废旧回收公司相继开业,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废旧回收市场的管理,政法部门要加大对收购赃物的打击力度。

总之,犯罪的产生,除了制度上存在着一定的漏洞,还有多方面的原因。犯罪是无法避免的,但犯罪现象是可以控制的。我们深信,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可以使犯罪现象减少,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案件调研报告 篇3

近年来,随着劳动力市场化和劳动关系多元化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诉至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认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处理好此类案件,对建设和谐社会及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1、政策性强,影响大。由于近几年企业破产案件增幅较大,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及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交纳问题容易发生纠纷,处理不好,极易引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因企业破产引发的此类案件占总数42%。这类案件多数为群体诉讼,少者几十人,多者上百人,且多数为年老体弱的老工人,在工厂工作了几十年,退休养老问题解决不了,情绪很不稳定,到处上访、缠访,影响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造成不稳定因素,影响很大。

2、取证困难,争点复杂。由于私人企业老板规避法律,故意不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也因为打工者法律知识的缺乏,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工人举证困难。有的是口头协议,但私企老板不承认,因没有真凭实据,给案件处理带来难度,此类案件占总数的30%。同时,此类案件争议焦点复杂,如因履行劳动合同、开除辞退职工、工资褔利统筹、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等,案件时间跨度大,情况复杂,证据认定困难。

3、调解难,处理难度大。由于此类案件政策性强,影响大,举证困难,争点复杂,时间长,给案件调解带来难度。同时,此类案件原告三人以上的占总数的37%,由于涉案人员多,情况各异,企业破产、改制情况复杂,给案件审理执行增加了难度。

二、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四点建议。寓教于审,做好诉讼引导

劳动争议案件政策性强,除了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外,还涉及大量的劳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劳动者大多法律知识欠缺,而一些企业囿于自己的利益,对法律法规断章取义,造成法律理解上的混乱,增加审理难度。因此,法官要在被动司法的前提下,担当起法制教育的角色,引导当事人在正确理解法律涵义的基础上理性地提出自己的诉辩主张,避免因请求不当而造成矛盾激化,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

实践中,我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除了常规的提示诉讼风险外,还向当事人双方提供涉案法律法规索引,耐心向当事人宣讲和解释法律,为顺利解决纠纷打下了思想基础。如王某诉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报酬与经济补偿金两项总和的六倍赔偿金,主要是因为该项请求源于原劳动部颁发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而本案属民事诉讼案件,不应适用该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我们遂向原告详细解释了法律适用的条件,并告知其可依法向劳动行政执法机关主张权利,使之主动放弃了过高的诉求,为调解此案创造了条件。

分类梳理,把握争议焦点

劳动争议案件虽然法律关系相对单一,但争议事项繁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主张往往有几项、十几项,而这些事项对应的法条、政策可能各不相联;有的'当事人诉讼技巧有限,提出的请求超越管辖是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明确了纠纷的关键点,就能恰当调整审理思路,提高阅卷、庭审、评议的效率,及时、公正地作出裁判。

掌握平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历来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劳动争议产生于企业内部,企业的举证能力明显优于职工,应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一种认为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我们认为,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法官应保持理性,抛弃情绪化的影响,依利益平衡理论,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法保护劳动者、促进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立法目的,同时也应避免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具体地讲,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按照劳动争议的类型、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当事人占有证据的情况、收集证据的能力等困素,合理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

例如,因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开除、辞退、除名职工等发生的争议,应由企业方负举证责任,提供劳动合同、处理决定文本及送达回证、考勤记录等材料;因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辞职、离职理由的正当性;因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工资册或待遇发放记录、规费缴纳台账、调档晋档文件等材料。

鉴于劳动者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在确定证据的证明力时,达到一般证明标准即可,而用人单位一方必须达到充足的标准。笔者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实际上的不平等性,劳动者作为个体与组织严密的用人单位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因此,在用人单位单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法及其相关行政规章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理论,单方依法或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采送达生效主义,不送达或者不按规定送达均对他方无拘束力。

注重调解,及时化解劳资纠纷。劳动争议案件的双方由于利益分歧,对抗性强,矛盾激烈,而且多为群体性纠纷,如企业改制、结构性调整引发的劳动争议,涉及众多劳动者的利益,处理不当,极易诱发上访、闹访、群访等不稳定因素。从审判实践看,多数劳动争议案件被判恢复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具有延续性,单纯判决结案可能激发新的矛盾,也容易造成判决难以执行。因此,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注重调解,把调解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首选,从庭前、庭审、庭后三个阶段多做当事人的劝和疏导工作,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争取其互谅互让,妥善解决纠纷。一旦调解失败,应当及时判决,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引导劳资双方依法建立和解除劳动关系,促进人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

案件调研报告 篇4

《药品管理法》赋予了食品药监部门依法履行药品监督执法的职责,这既是政府赋予我们的权力,又是我们的责任。在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稍有不慎或者失误,就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甚至会引起国家赔偿的严重后果,所以哪怕是一些细小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现结合工作实际,就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中如何降低执法风险谈一点肤浅的体会。

一、当前行政执法现状

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的总体情况逐年好转,执法办案质量也有很大的提高,但同时也有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法律错误

1、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

例如某药店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执法人员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该药店处以罚款500元,本案中,该药店的行为既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低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法理学的理论,适用法律时,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存在冲突时,应适用上位法。因此在此案中,应适用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

2、适用法律条款错误,包括适用法条和款项错误。

例如执法人员查获某药店销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明令禁止销售的药品,认定该药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为该条包括三款内容,所以不能笼统地说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而应该说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项的规定,这样从逻辑上来说才是严密的。

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我们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所要遵循的程序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药品监管工作中,如果发生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情形,管理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或者判决该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程序正当、合法非常重要。药品监管程序违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表明身份程序违法。

有的执法人员只说我们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来检查,没有出示执法证件,或者不及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是调查取证的一般前提,是所有行政检查程序都必须的起码要求,它作为一项行政处罚程序至少有三个意义: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树立公仆形象;表明合法的处罚主体或资格;在处罚违法或当事人对处罚不服时,表明身份程序有利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

2、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回避主要有三种情形: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对于我们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如果被检查认识自己的亲戚、朋友,应该主动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回避的申请,不能仅仅把回避理解与某个人有仇怨而由当事人提出的回避。从我们实践看,回避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很少有执法人员主动提出回避。

3、说明理由程序违法。

主要表现为在对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时,没有向相对人说明合法性、合理性的理由,或者说得不充分。忽视告知义务的履行,主要表现为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不给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辩权的机会,强制性的要求当事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署诸如“对告知的内容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等。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没有说明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理由,不能达到以理服人。

4、应该适用一般程序的,却适用了简易程序。

这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如对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数额的适用简易程序;对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适用简易程序。

5、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

个别案件还存在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形的,予以当场收缴罚款。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主要是: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部分案件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个别案件的违法事实中缺少违法时间及涉案的数量、货值、违法所得等要素;有的执法人员重视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而忽略了对原始书证、物证的收集与固定;部分案件当事人身份不清,反映当事人情况的身份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没有被收集进入证据;收集的证据和违法事实之间缺乏相关性。法律文书制作不规、降低执法风险的思考作为药品监督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要想降低执法风险或者立于不败之地,就应当争取使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都办成“铁案”。对此,我们应该认真把握以下几点。

一、证据确凿,收集完整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性情况的一切事实。其种类有

①书证;

②物证;

③视听资料;

④人证证言;

⑤当事人的陈述;

⑥鉴定结论;

⑦勘验记录,现场笔录。

确凿的证据既是行政机关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并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保证,又是降低行政机关执法风险的关键要素。证据不确凿,行政处罚必定就有风险。证据一般分为:

①常规类,如现场检查笔录等;

②核心类,如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渠道”资质证明,如假劣药品的检验报告等;

③佐证类,如证人证言、发票台帐等。收集证据时,一定要注意和把握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证明力。

第一,证据的'合法性。一是要注意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不能非法取证,不能以网站、报刊文章和非法定数据作为依据或证据。二是要注重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一方面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资料既要注重法定时限,又要注重内部事前审批及时限。另一方面,进入司法程序后,不能擅自再行取证和补充证据。三是要注重资料收集的合法性。勘验笔录,证人证言,书证要当事人签、盖章、指印及具有行政处罚资格的两名执法人员签等。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一是证据之间必须具备关联性,组合在一起时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二是所有证据都必须经得起逻辑推理,特别是证言中不能出现彼此矛盾的或者不同的结论。三是证据要符合客观实际,要在众多证据中筛选提炼出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主要证据和直接证据,不要以为证据越多越好。

第三,证据的证明力。一是必须有满足处罚定性的核心证明,如处罚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必经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xx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二是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键证据,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论是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还是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都要围绕违法案件过程的事实搜集富有证明力的证据。

二、法定程序,严格遵守

有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如果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照样无效,所以遵守法定程序是减少行政执法风险的重要因素。所谓“程序”,简言之即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作为药品监督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时刻牢记和自觉遵循《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各项程序的要求。具体讲:

第一,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要正确适用和严格区别,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就只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符合适用一般程序的就必须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两个程序不能混淆,不可以滥用。

第二,听证程序。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一是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二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要严格按听证程序各项规定要求办理。

第三,内部审批程序。从立案到结案全过程,无论是领导,还是执法人员,都要注意各执法文书的审批和签名,不可掉以轻心和出现失误。

三、适用法律,准确规是案件定性用语要规

引起法律条文要写全称,不能简写、缩写,也不能擅自造词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不能写成“药品法”等,这样是经不起行政复议审查和行政诉讼“官司”的。第三,引用法律条款要具体,能到项、目的决不能只到条、款。第四,应用条款要全面,如某药品是被污染的,应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项外,还要引用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是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才能按假药论处。

四、把握尺度,加强审核

“尺度”是通过法律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体现的。在处罚违法案件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更要高度重视和注意掌握好这一重要动态因素,他与前面三个要素构成一个既严密又辨证的统一体,稍有疏忽和失误,一则关系到我们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二则可能导致行政复议和诉讼,三则为司法机关提供变更判决或判定败诉授之以柄。

为此,一方面,一是要拟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规则以及免予处罚规则。二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事求是、标准统一、不分亲疏。三是要严格掌握自由裁量权,相同性质的案件,处罚标准上一定要坚持一视同仁。另一方面,自始至终抓住和坚持审核关,一是要严格执行合议制度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二是要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三是建立和推行案件复核和审核程序,由负责法制工作人员具体承办。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检查。将评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单位目标考核和执法人员绩效考核的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形成激励机制,促进依法行政。

五、文书规是告知当事人的权利

文书上一定要记载清楚,必要时可当场向当事人宣读。三是笔录中执法人员签名应由两名执法人员共同签名,不能由一名执法人员代签。综上所述,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是食品药监部门的一项长期工作,在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履行行政执法的同时,还要认真研究降低行政执法风险问题,以确保行政执法工作高质、高效、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