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整治管理暂行方案
倚栏轩整理的扬尘污染整治管理暂行方案(精选4篇),提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扬尘污染整治管理暂行方案 篇1
为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站成立了以站长为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组,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并向相关单位发放了《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具体工作如下:
一、工作布置
我站召集各在建项目相关单位负责人召开了专题会议,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依法推进我县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各项工作,根据市住建委〈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各单位、各项目部要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责任,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封闭围挡、道路硬化、材料堆放遮盖、进出车辆冲洗、工程立面围护等控尘抑尘措施,并按照标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整改工作,切实落实责任。
二、具体要求
1、开展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2、加强巡查力度。成立巡查组,定期对工地进行督查,对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建筑工地责任主体进行处罚;
3、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主要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4、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实施混凝土硬化并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对出入车辆必须清洗干净后方能放出,严禁带泥上路;
5、施工现场设置洒水降尘设施,安排专人定时洒水降尘;
6、对不能及时回填的场地,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7、外脚手架设置悬挂密目式安全网
8、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有毒烟尘的物质;
9、运进或运出工地的土方、砂石、禁止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采取封闭运输等防尘措施。
三、存在的问题
1、部分工地防尘网使用不规范,未按规定在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防尘网或防尘布;
2、部分工地原材料堆放不遮盖;
3、部分工地未设置围挡墙或围挡墙设置不规范,未保证围档连续、密闭;
4、部分工地未建立规范的车辆冲洗设施,原材料运输车辆出入工地轮胎不及时清洗、运输土方水泥车辆不覆盖篷布,致使泥土物料抛洒路面,造成二次扬尘污染。
5、巡查队伍不健全,质监站人员有限,暂时还未能成立专门的执法队伍。
四、工作落实
针对建筑施工工地未按规定完成扬尘整治任务的,我站逐一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上述问题的责成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各自不同情况,按照要求分别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完成扬尘整治任务。整治期间,我站派专人对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对整治不达标的施工项目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重点督促,确保整治任务完成。
五、下一步打算
1、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力度。加大媒体曝光频率,重点提高工地建设方与施工方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提高他们防治扬尘污染的自觉性,营造争创“绿色文明工地”的良性氛围。
2、认真总结,落实整改。对在建工程继续认真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程度。
3、加大暗访、督查、处罚力度。我站将在此前检查的基础上,及时研究整改落实对策,明确相关责任,加强暗访和督查,加大处罚力度,确保扬尘治理工作扎实有效。
4、加强长效管理。工地扬尘整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巩固好前期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措施,完善长效管理,努力实现工地扬尘防治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扬尘污染整治管理暂行方案 篇2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城区扬尘污染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建管、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百官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娥街道办事处)、东关街道应当加强对本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条 城区范围内禁止新建产生粉尘污染的工业项目,对现有的产生粉尘污染的企业逐步实施搬迁、转产或关闭。
第六条城区范围内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除尘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所有生产设备的烟尘或粉尘及粉尘无组织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不得露天抛晒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
(三)生产厂区应当定期洒水。
第七条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建设以及绿化建设、房屋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八条在城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一般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扬尘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二)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三)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及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四)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或船外运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或排入城市下水道;
(五)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必须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超过规定期限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第九条在城区范围内进行房屋建设施工作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5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条在城区范围内进行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工程施工工地应当设置连续、密闭围挡,主要路段高于2.5米,一般路段高于1.8米;
(二)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十一条在城区范围内进行房屋拆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条件允许的拆房施工工地周围,在不影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工作前提下,应当设置不低于2.1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三)对被拆除的房屋应当进行洒水或者喷淋,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四)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五)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六)项目竣工30日内完成平整施工工地,清除积土、堆物;
(七)整体爆破建筑物的,其施工方案应当包括防止扬尘污染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在城区范围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车辆外观整洁、号牌及扩大号清晰,并按照规定线路和时间行驶,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第十三条在城区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堆放煤炭、煤矸石、煤灰、煤渣、水泥窑渣、冶炼渣和金属碎屑等固体废物的场地,应当采取遮蔽等有效防尘措施;其中煤炭堆场应当建立2米围墙,设置挡风抑尘网,并配备喷淋设施,装卸煤炭过程使用减少扬尘的输送设施设备,配备固定的除尘器;
(三)堆放砂石、沙、渣土、灰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地,应当采取覆盖、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湿化或者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施工材料和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城区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城市道路清扫前,应当进行洒水或喷雾,每日不少于1次,雨天及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除外;
(二)每日早晨8时应当完成第一遍清扫;
(三)在气温摄氏4度以上的连续5天晴天或风速4级以上的天气条件下,城区主要道路应当适当增加洒水或喷雾次数。
(四)城区道路宜采取夜间高压冲洗及机扫一体化作业方式,并逐步扩大作业范围,提高机械化作业率。
第十五条在城区范围内进行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绿化养护单位应当落实保洁责任制,定期清洗城市道路绿化带,保持城市道路绿化带清洁;
(二)新设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实施绿化或铺装,绿化带围挡应当高于绿化带内边缘地面5厘米。
(三)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第十六条城区范围内现有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由市级有关部门或百官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娥街道办事处)、东关街道按照管理分工组织完成;
(二)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完成;
(三)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物业或其他管理单位负责完成;
(四)无管理单位的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完成。
第十七条集中供热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现有的燃煤锅炉应当限期拆除。
第十八条交通标志、护栏、广告牌、报刊亭、公用电话亭、候车亭、公交站牌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外墙应当保持清洁,由产权单位负责定期清洗。
第十九条车站、码头、广场、市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保洁责任制,确保公共设施和场所的清洁。
第二十条经市政府批准,环保部门可在特殊时期,依法对特定区域内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公开向社会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市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部门可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环保部门牵头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房屋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建管部门牵头进行处理,如有违反国家现行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与管线施工时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房屋拆除作业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由市建设、市城管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市环保、市城管执法、市交通运输部门以及百官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娥街道办事处)东关街道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实施爆破的,由公安机关牵头依法予以查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运输车辆,涉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环保、建设、建管、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据本办法应当查处违法行为而不查处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扬尘污染整治管理暂行方案 篇3
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全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优先的要求,通过完善“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的防控体系,全面落实和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严厉打击各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综合整治,有效保护和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整治对象
以我市各类工地、城市道路、港池码头等为整治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建筑工地、拆迁工地施工中的扬尘污染。
(二)河道清淤工程和道路挖掘、养护、保洁与管线施工中的扬尘污染。
(三)交通工程如道路、桥梁建设施工中的扬尘污染。
(四)物料运输(砂石、土方、灰浆、垃圾、渣土、煤炭、矿石、煤矸石等)和物料在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的扬尘污染。
(五)绿化或铺装裸露泥地和植物栽种、养护中的扬尘污染。
三、整治目标
涉及到产生扬尘污染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物料仓储运输企业、绿化工程养护企业和道路保洁企业等防治主体责任更加落实,政府部门防控监管更加有效,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空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四、整治要求
(一)在建工地扬尘污染整治要求
以本方案为基础,应当制订分区域、分类型的工地扬尘控制的限制标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可参照各自行业要求与作业技术标准实施扬尘控制。
1.建筑施工工地
(1)施工工地周边必须设置米以上的硬质围墙或围挡,并逐步淘汰砖砌围栏,严禁敞开式作业。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对围挡落尘应当定期进行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2)施工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密闭存放或及时覆盖;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在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严禁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临时性的人工搅拌,以及特种类型的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除外)。
(3)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4)出现5级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土方和拆除施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并对堆放物采取防尘措施。
(5)所有施工工地出入口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在驶出工地前,应将车轮、车身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6)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若在工地内堆置超过48小时,应密闭存放或及时进行覆盖,防止风蚀起尘及水蚀迁移。
(7)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进出口应铺设厚度不小于20厘米的混凝土路面。土方开挖阶段,应对施工现场的车行道路进行简易硬化,并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
(8)施工期间,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形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底下楼层时,应采用密闭方式输送,不得凌空抛撒。
(9)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实行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未实行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负总责。所有建筑施工均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项目经理为扬尘污染控制第一责任人。建设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牌,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监督员姓名和联系电话、项目工期、环保措施、举报电话等内容。
2.房屋拆迁工地
(1)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2)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先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3)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4)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3.市政交通工程工地
(1)新建、大修道路工程,其施工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档。
(2)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3)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4.绿化工程工地
(1)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于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2)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3)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泥地应当栽种绿化或者铺装。
五、组织领导
成立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和市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文广局、环保局、各区镇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六、任务分工
(一)市住建局(园林局):主要负责全市在建工地扬尘污染的整治与管控工作。做好各类建筑、绿化、市政和房屋拆迁等工程项目的源头管理工作。督促由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开展保洁专项整治,实行洒水清扫,杜绝保洁过程的扬尘污染现象。负责所有建设、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宣传教育,并与其签订告知承诺书,督促建设、施工单位把在建工地扬尘污染整治要求纳入“文明工地”考核内容,对违规的建设、施工单位,在“文明工地”评比中予以扣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七、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宣传发动、集中治理、巩固完善等三个阶段。按照强化源头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原则,着力构建扬尘污染整治长效管理机制。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2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和区镇成立工作班子,细化实施方案,围绕治理目标,加强重点行业、重点对象的宣传教育,形成开展扬尘污染综合整治的浓厚氛围。通过广泛宣传,与企业签扬尘污染防治告知承诺书,使建设施工、仓储运输、绿化养护、道路保洁等各类企业进一步增强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意识,做到“两个明确”:一是各类项目建设单位,特别是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责任,并在工程实施中予以督促落实。二是施工单位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承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措施,自觉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市有关部门要细化实施方案,制订扬尘污染防治等具体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二)第二阶段:集中治理阶段(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重点抓好三项工作:
抓好各类企业的自查自纠。建设施工、仓储运输、绿化养护、道路保洁等各类企业要重点排查是否签订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书(协议)或告知承诺书、是否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监督机制。各相关企业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必须立即进行整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必须制订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完毕。
(三)第三阶段:巩固完善阶段(20xx年7月1日至12月底)。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制订并全面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市城管委将结合工作考评,对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这一阶段重点落实三项措施:
1.落实扬尘防控日常管理。各职能组、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扬尘防控的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由整治办公室组织,每月不少于1次的联合大检查。
2.加强扬尘防控监督考核。由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采取明查和暗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各单位的行政监察,保证政令畅通,并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检查并考核。
3.认真总结形成长效机制。由整治领导小组对在我市扬尘污染整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措施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由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牵头,会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次整治工作经验,要认真总结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具体措施,拟订出台《昆山市扬尘污染防控暂行规定》。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是建设“绿色昆山”、“宜居昆山”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区镇领导要高度重视,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认真部署,周密组织,强化责任,确保专项整治顺利推进。
(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区镇在专项整治中要明确分工、加强协作,提高工作实效。积极探索联合执法的工作模式,及时互通信息,实现监管工作成效的最大化。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交流工作情况。城管办要每10天召集各执法部门进行情况汇总,将参与整治的相关单位执法情况及时通报给各部门。要组织全市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落实措施,标本兼治。要强化监管监察,严肃查处各类扬尘污染违规行为。要加大投入,改善生产条件,从源头上控制扬尘污染。要建立各类企业扬尘污染防治诚信档案,支持、鼓励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类投资项目招投标。
(四)巩固效果,长效管理。进一步巩固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活动成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堵疏结合,标本兼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加强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工作。建立责任倒查和定期检查制度,阶段性工作计划和检查情况要按时上报。各有关部门同时制订本部门长效管理实施方案和配套考核办法,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扬尘污染整治管理暂行方案 篇4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城市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提高公众生活满意度,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渝委发〔xxxx〕xx号)、《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渝委办〔xxxx〕xx号)和《xxxx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渝府办发〔xxxx〕xx号)要求和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xxx号)扬尘控制八项强制性规定,继续贯彻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渝建发〔xxxx〕xx号)及扬尘治理有关标准、规范和文件,加大城市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力度,巩固施工扬尘控制“百日攻坚行动”的阶段性成果,确保xxxx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高质量完成,为全市空气质量总体目标的实现作出贡献。
二、整治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国土房管、交通、市政、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房屋拆迁和土地整治工程、交通建设工程、各类市政管养维护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等其他专业工程结合本行业建设施工特点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扬尘污染治理情况检查
以《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xxx 号)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渝建发〔xxxx〕xx号)关于扬尘控制的强制性规定为检查依据,每月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扬尘治理达标。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x.渣土密闭运输。施工现场渣土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车辆,车辆离场时保证密闭措施到位,不得冒装,防止运输中“抛、洒、滴、漏”影响市容环境。
x.车辆冲洗。工地进出口必须设置洗车池、冲洗槽、沉砂井、排水沟等车辆冲洗设施,配置高压水枪或工具式冲洗设施。工地出口的车辆冲洗位置保证夜间照明,车辆离场前必须进行冲洗作业,不得带泥上路。
x.易扬尘物质处置。施工现场的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xx小时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
x.施工湿法作业。施工场内道路、砂浆搅拌场所以及进行土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作业时应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或设置喷淋设施。
(二)推进扬尘治理相关工作措施落实
x.实施重点项目施工工地视频监控系统。主城区新开工项目施工现场实施xxx%电子监控,其他区县房屋建筑面积x万㎡及以上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x千万及以上的施工现场必须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加强扬尘控制工作监控。
x.积极响应空气重污染预警。收到空气重污染预警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扬尘污染:一是加大响应区域在建工程检查频次,督促施工现场控制扬尘污染;二是增加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洒水、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三是对施工现场和周边被污染道路进行冲洗、洒水和保湿作业;四是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
x.加大扬尘治理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力度。依法从严处理扬尘治理违法违规行为,通过通报批评、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进行诚信综合评价扣分以及媒体曝光等手段,加大处理力度。
四、时间安排
结合我市夏季日照时间长、地表干燥,不利于扬尘控制的特点,专项治理行动主要分三个阶段:
(x)部署阶段(xxxx年x月xx日前)。各区县城乡建委、市安全总站和有关单位结合本方案,将专项治理行动部署到辖区或监管的每个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以及在建工程项目部。
(x)集中整治阶段(xxxx年x月—xxxx年xx月)。各在建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检查要贯穿全年,并明确工作目标。各区县城乡建委、市安全总站和有关单位要督促和指导各自监管的在建工程逐一对照整治内容开展专项整治的自查自纠工作,资料留存备查。
(x)检查督导阶段(xxxx年x月—xxxx年xx月)。市城乡建委结合“四不两直”随机执法检查对工地进行抽查督查,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自查自纠不认真、存在问题较多和整改不落实的企业和工程项目,要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限期结束后整改仍不到位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进行诚信评价扣分等,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各项整改工作。
五、建立扬尘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专项档案。全市所有在建建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建立扬尘控制专项档案,内容包括:扬尘控制专项方案;扬尘控制工作制度、记录;专项经费使用计划、收支记录、发票;专项检查、隐患整改工作记录;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环保类投诉处置记录等资料档案。
(二)抓好开工前提条件审查,把好源头关。施工扬尘控制有关要求已纳入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各区县建设施工行业主管部门切实把好开工前审查关,对控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得通过开工前提条件审查,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三)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各区县城乡建委安全监督机构应将施工扬尘控制作为施工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并在监督记录中专项记录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检查情况。
(四)积极创建或巩固扬尘控制示范工地。积极创建或巩固施工扬尘控制示范工地,全面提升辖区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文明施工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水平。xxxx年,主城各区创建或巩固扬尘控制示范工地xx个,其他区县创建或巩固扬尘控制示范工地x个。
六、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城乡建委、市安全总站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分管领导亲自挂帅,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控制扬尘污染主体责任,将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突出抓好重点时期的扬尘治理,特别是做好夏季高温季节、风高物燥时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强化这些重点时段扬尘监管,加大巡查检查力度,抓好各项工作措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三)完善工作记录,加强信息报送。专项整治行动期间,企业自查自纠、各区县城乡建委、安全总站检查督查、市城乡建委执法式督查时应填写《xxxx年度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检查表》(附件x),存档备查。各区县城乡建委按要求开展施工扬尘控制日常工作,并加强工作中有关扬尘控制资料的收集、整理,每季度形成工作小结,并填写《施工扬尘控制工作信息报送表》(附件x),于下季度首月xx日前书面上报市安全总站(联系人:韦舒,电话:xxxxxxxx,传真:xxxxxxxx,QQ: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