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欠薪求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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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欠薪求助方案 篇1
认真落实省、市、县政府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关于进一步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4号)及晋城市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集中排查的通知》(晋市农民工治欠组办函〔2021〕10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制止和预防农民工欠薪行为发生,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实施方案: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大箕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指导开展根治欠薪工作。组长由镇长任艺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镇长张晋杰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由镇劳动保障所所长闫鹏兵同志兼任。
二、建立工作会议制度
由镇政府牵头,定期召开根治欠薪工作会议,研究落实根治欠薪进展情况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上级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村(社区)、镇各有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下,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具体分工如下:
1.各村(社区):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是根治欠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用合理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2.劳保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全面掌握清欠工作动态;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负责对已建成和在建的工程进行摸底排查。一旦发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第一时间协调项目负责人妥善处理,做到预见早、处置快、影响小,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拖欠工资纠纷。
3.信访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站所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涉访、涉稳事件,防止群体突发性事件的发生;负责农民工来信来访的接待、分流、转送、交办、督办工作;督促各村(社区)、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管理、条块管理责任,妥善处置群体上访事件。
4.财政所:督促项目业主做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负责制定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还款计划;负责对已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负责规范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防止新欠工程款。
5.派出所:负责调查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行为;对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依法及时审查;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依法处置;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司法所:负责建立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机制。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依法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三、完善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机制
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强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每年开展2次以上用人单位工资支 付情况摸底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欠薪隐患。对出现工资支付困难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以及涉及化解过剩产能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积极完善欠薪预警系统。一旦发生劳资纠纷突发性事件,镇、村(社区)责任人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共同介入处理。
四、建立健全工作问责制度
镇政府对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组织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欠薪处理不力的引发极端事件或重大事件的,要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对工作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措施和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我镇社会和谐稳定。
农民工欠薪求助方案 篇2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作风、法治、文明”三个年建设活动为契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依法惩处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完善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构建我镇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无拖欠现象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全镇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农业设施等工程建设领域和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领域。
(二)整治重点
1.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资问题。严查工程项目未批先建、企业带资施工建设、随意增加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等问题。
2.化解难度大的欠薪陈年积案。严查停工半停工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决算久拖不决、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3.工资支付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严查用工企业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不实行工程款与工资款分账管理、拨付工程款时未及时拨付人工费等问题。
4.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问题。严查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法行为;严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或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转包行为;严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违法分包行为;严查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挂靠行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出借资质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镇社保站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把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考勤管理等用工管理情况纳入监管重点,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通报区劳动监察 大队予以处理。
(二)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在处理拖欠工资案件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提供花名册、考勤及工资结算等相关记录。
(三)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逐步实现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由分包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 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四)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20个工作日内,在银行开立专户并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使用过保证金的续建工程项目,要按照剩余工程量核定缴纳额度并足额缴纳。对未缴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仍在施工的项目,限1个月内缴清(期限时间不得超过),逾期未缴清的,责令停工。
(五)积极化解欠薪陈年积案。行业主管部门认真排查停工、半停工工程项目欠薪情况,建立详实的工作合账,明确化解欠薪陈年积案工作的责任部门。采取拍卖、融资等多种方式,精准施策积极化解。倒查工程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行为,对落实制度不规范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限期整改,确保欠薪陈年积案于2022年7月底前全部得到有效稳妥处置。
四、时间安排
(一)集中宣传和自查整改阶段(2022年3月1日至5月31日)
1.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各村委要严格落实责任,大力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致农民工朋友的一封信》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工作。
2.开展欠薪隐患自查自纠。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的原则,各村委要负责任的对本领域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和督促整改,精准掌握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与分包施工单位、投资规模、欠薪数量和欠薪原因等情况,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数字准、制度实。强化欠薪预警监测和风险隐患排查,对已排除风险隐患的企业和项目,持续关注、动态监管,严防问题复发。
(二)深入督导和检查阶段(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1月20日)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成立督导组,督导各村开展行动。加强对制度落实和欠薪线索办理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镇工作领导小组及专项工作组协调处置,定包案单位、定包案领导、定工作措施、定化解时限,限期整改。每季度将巡查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呈报镇主要领导。对逾期不整改的企业,强化联合惩戒力度,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三)总结阶段(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20日)
对前期工作情况进行回头看,跟踪、督促企业及时补发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各村梳理总结各自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于2023年1月10日前报至镇人社所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监督指导项目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存储、专用账户开设使用、人工费拨付、总包代发工资、维权信息公示及建筑业劳动合同签订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落实,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等违法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总包单位取得施工许可20个工作日内,必须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相关措施。已开工但尚未履行立项审批程序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发包单位承担监管责任。符合纳入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合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务必纳入;未纳入的,落实相应制度后纳入管理。对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抪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对于未履行工程款支付责任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未批先建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清偿,由职能部门依法查办违法行为。对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工作不到位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依法追究责任。
(二)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村对本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职责,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三)强化部门协调联动。镇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实行定期例会制度,各村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措施,和村委做好沟通街接。各村应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详细信息及时推送至镇人社所办公室。
(四)严肃查处欠薪案件。镇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在接收欠薪线索后,按行业分类,报镇工作领导小组,并推送至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欠薪工作合账,逐一落实欠薪企业、欠薪人数、欠薪金额。对化解难度大的欠薪陈年积案,要严查停工半停工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决算久拖不决、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做到欠薪问题不解决绝不销账。对制度不落实导致欠薪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要加强行政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行业主管部门要查清欠薪人数、欠薪金额、拖欠责任主体,并将工程项目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相关资料、投诉人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企业营业执照、调查结论报告和移交书等书面材料移交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在核查完毕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由公安机关侦办。对欠薪违法案件,坚决做到事实不查清不放过、制度不落实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保持对欠薪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五)加大欠薪失信惩戒力度。各村理拖欠农民工工作负责成员要进一步加强对欠薪问题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文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淮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子以限制。
(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板端、群体突发事件及网络舆情,经村委会分析研判,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并报镇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人社所办公室。办公室应立即响应、协调处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响应、共赴现场,对涉事企业负责人进行联合约谈,督促其妥善处理欠薪问题,做好现场稳控和矛盾化解工作。对发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企业负责人逃匿等情况的,可以动用应急保障金,先行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信访部门严格执行舆情信访信息的发现、报告程序,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协调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特别对网络舆情要第一时间跟踪处置,防止事态发酵。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依法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薪为由讨要工程款、劳务费、承包费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格落实“三单”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制度落实问题,出具《整改通知单》,责令工程建设项目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并严厉处罚;对各类违法分包、转包、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等行为,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抓严管、顶格处罚。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向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派发《督办单》,限期整改。
(八)严肃责任追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各村委的考核范围。各村不按照要求推送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并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欠薪案件频发高发、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谈相关企业负责人。对重大欠薪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从工程项目入手,在立项、土地、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资金筹集使用等方面进行深入核查,层层理清责任。对重大欠薪问题线索核处不力、政府投资项日因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约谈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人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群体性、极端性事件和重大负面舆情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农民工欠薪求助方案 篇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6〕35号)精神,结合浦东新区实际,现就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明确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务等(包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下同)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形成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用一到两年时间,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工资支付台账等制度;用三年时间,力争实现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到20xx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新区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 性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健康发展。
二、全面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一)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各类企业要切实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用工备案。(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完成时限:2017年底)
(二)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务(资)员。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行实名制管理。施工总包企业要按照“先进场登记再施工作业、先退场登记再进入下一施工现场登记”的原则,使用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系统进行农民工进退场登记;并利用实名制登记信息,记录农民工每日考勤。建设单位要在招标文件或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总包企业负责现场实名制登记。对未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登记或实名制登记不到位的,由建设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科技和经济管理等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可采取责令停工整改等措施。(牵头单位:区建交委;参与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科经委、区人社局;完成时限:2017年1月底)
(三)全面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包企业要在项目现场建立工资支付台账,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半年。工资支付台账人员名单必须与实名制登记人员一致。用工单位(施工企业)要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支付工资和编制台账,并经农民工本人签收。施工企业将台账提交施工总包企业,由施工总包企业在每月10日前,录入实名制系统。对未按照规定建立或编制工资支付台账、未按月录入工资支付台账的,由行业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可采取责令停工整改等措施。(牵头单位:区建交委;参与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科经委、区人社局;完成时限:2017年底)
(四)明确工资支付、清偿主体责任。要依法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负责确保工程款按时结算和支付,施工总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要负责监督施工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台账、工资专户、人工费支付台账等制度。积极推进施工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实现按月支付工资,推行委托银行直接向农民工个人银行卡发放工资制度。施工总包和分包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或存在工程款支付结算纠纷,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参与单位:区环保市容局、区科经委、区建交委;完成时限:2017年1月底)
三、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五)健全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网格化基础建设,依托街道(镇、乡)劳动关系协调员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等,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控,落实工资支付信息采集、企业经营状况动态调查、欠薪矛盾排查化解等管理职能。提升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水平,根据劳动用工诚信记录健全分类监管机制,对发生过欠薪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根据区群体性劳资矛盾月度例会汇总反映的企业经营状况重点隐患,努力实现重大欠薪问题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参与单位:区总工会、区建交委;完成时限:2017年底)行业监管部门依托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台账、工资专户、人工费支付台账等,全面防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牵头单位:区建交委、区环保市容局、区科经委;完成时限:2017年底)
(六)健全工资支付托底保障制度。在非工程建设领域,依法有序用好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因破产、解散或经营者隐匿等情形无力支付欠薪的,依规及时启用欠薪保障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欠薪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有效缓解群体性欠薪矛盾。(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完成时限:2016年底)不断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牵头单位:区建交委;完成时限:2018年底)
(七)建立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招标投标、承发包合同中要单列人工费和结算条款,专业工程人工费参考行业监管部门发布的费率计算。施工总包企业要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作为人工费收支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牵头单位:区建交委;参与单位:区人社局;完成时限:2018年底)
(八)建立工资专户备案报告制度。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施工许可时,将工资专户账号一并提交。(牵头单位:区建交委;完成时限:2018年底)工资专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会同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核查处理。对经查实人工费支付不到位或被挪用的,由行业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可采取责令停工整改等措施。(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参与单位:区建交委、区环保市容局、区科经委;完成时限:2018年底)
(九)建立人工费支付台账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施工总包企业和专业工程分包企业要按照合同或按月结算并支付人工费;建设单位要将人工费支付到施工总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施工总包企业收到后,要按照规定支付给分包企业。有劳务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企业在收到人工费后,要按照规定支付给劳务企业。相关企业在收到或支付人工费后10日内,要将收支情况录入本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系统,收支双方确认并签名。施工总包企业要建立人工费支付台账,汇集支付清单和支付凭证,形成支付台账备查,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半年。对未按合同或按月支付人工费的项目,施工总包企业、分包企业或劳务企业等要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对未按规定建立人工费支付台账、未按合同或按月支付人工费的,由行业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可采取责令停工整改等措施。(牵头单位:区建交委;参与单位:区人社局;完成时限:2018年底)
(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牵头单位:区发改委;参与单位:区财政局、区建交委;完成时限:2018年底)
四、完善联合处置工作机制
(十一)强化欠薪矛盾处置联动机制。加强工资支付劳动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等主动监察覆盖范围,加大欠薪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强化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机制,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欠薪案件查办效能。(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完成时限:2016年底)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台账、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人工费支付台账、工资保证金等制度的基础上,对因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纠纷造成的欠薪案件,由行业监管部门牵头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助配合;(牵头单位:区建交委;完成时限:2016年底)对非因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纠纷造成的欠薪案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处理,行业监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助配合。(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完成时限:2016年底)
(十二)完善欠薪案件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协商沟通、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继续完善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和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等制度,进一步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启动工程建设领域恶意欠薪用工单位和个人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参与单位:区建交委、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完成时限:2016年底)
(十三)完善行业监管惩处工作机制。要定期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专户、人工费支付台账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联合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实行前述制度,特别是发生两次以上违规行为或未按期整改,或恶意拖欠工程款、人工费,或因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工程款支付结算等纠纷导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或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置等行为的,行业监管部门要根据情节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采取记入企业诚信手册、列入不良企业名单、暂停资质升级和增项、限制在本市承接工程、责令停工整改、降低或吊销资质等措施,对其市场准入、资质审批、招标投标、施工许可、信用评价等依法依规进行限制。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欠薪问题的建设单位,在欠薪问题解决前,项目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停止审批其新的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区建交委;参与单位:区人社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经委;完成时限:2017年底)
(十四)完善欠薪争议案件调解工作机制。切实发挥街道(镇)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主体责任,完善街道(镇)调解组织为主,企业、行业调解组织为辅,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参与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拓展调解仲裁部门主动服务的维度和力度,为欠薪农民工开通绿色通道,积极探索引导先行调解、先行裁决等办案机制,实行“快立、快审、快裁”。对已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并督办处置。完善与综治部门、法院等多部门的集体争议案件联动处置机制,推动工会和企联、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进一步提高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能力,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参与单位:区总工会、区企联、区工商联;完成时限:2016年底)
(十五)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突发性、群体 性事件应急处置,完善应急预案,规范指挥权限、分级响应和处置措施,落实区、街道(镇)分级分工负责、上下联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综治、司法行政和工会、产业(系统)等相互协同的处置机制。(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参与单位:公安分局、区建交委;完成时限:2016年底)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公安分局;参与单位:区人社局、区建交委;完成时限:2016年底)
(十六)健全欠薪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欠薪企业“不良名单”制度,健全欠薪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机制。(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完成时限:2017年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企业违规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违法信息统一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对欠薪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直接责任人员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行为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失信违法成本。(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科经委;完成时限:20xx年底)
(十七)落实属地监管考核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统筹推进街道(镇)欠薪处置工作的监管责任。要完善欠薪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街道(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核指标。加强对治理欠薪问题的督查工作,发现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的,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欠薪问题的,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完成时限:20xx年底)
(十八)加大宣传及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加强普法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综合运用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方式,大力借助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增强宣传效果,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用工和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法治氛围。(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完成时限:20xx年底)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包括本市农村户籍人员)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 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牵头单位:区人社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完成时限:20xx年底)
农民工欠薪求助方案 篇4
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落实上级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22年3月15日,我市出台了《关于全面治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出台背景情况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明确提出,要保护劳动所得,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近年来,经过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得到有效控制,但目前仍未得到根治,特别是建筑领域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因素影响,在一些领域还有所反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还时有发生。由此可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对此我市结合实际,出台《关于全面治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成因
从近年来的情况来看,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工程项目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仍大量存在,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带队伍参加施工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建设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形成了很长的“债务链”,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难以落实。二是建设领域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施工企业普遍采取平时只给农民工发基本生活费,工程竣工后或春节前结清工资等做法,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捆绑在一起,一旦工程款不到位极易导致欠薪。同时,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流动性大,使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时往往缺乏证据。
三、主要任务和目标
以建筑、市政、农牧、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形成“全面覆盖、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市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四、在治理工程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措施
《方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治理工程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从用工管理、工资发放、资金拨付、保障制度、项目管理等环节予以规范,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一是针对用工管理、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等问题,通过落实“五项制度”管理,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用制度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二是通过加强工程款支付的.管理,在源头上保证农工工资的来源;三是加大拖欠工资案件的查处,建立欠薪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好事中的处置预案。
五、加强组织实施,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追究问责。同时加强政策宣传,营造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环境氛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