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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乱停乱放整治方案

2025/02/06方案大全

倚栏轩整理的非道路乱停乱放整治方案(精选4篇),提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非道路乱停乱放整治方案 篇1

为维护城区街道秩序,进一步改善市民出行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提高群众文明素养,推动文明县城创建,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开展对人行道上静态车辆乱停乱放集中清理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管、堵、疏”结合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联动,广泛发动群众积极配合,进一步消除城区环境秩序“乱差”现象,重点解决车辆占用人行道乱停乱放的问题,维护良好的人行道静态交通秩序,确保街道秩序井然,城市形象整体提升,同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实施“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城市管理模式。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成立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公安局副局长郭迎伏担任,副组长由县城管局副局长李海洋和交警大队长齐建英担任,成员由公安局交警队、城管局执法队队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城管局副局长李海洋兼任。

三、工作安排

此次整治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广泛动员、宣传劝导阶段(20xx年11月5日至11月15日)。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大力宣传整治工作的意义和目的,积极争取广大市民群众的支持。同时向沿街住户、门店商户发放《关于严禁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停放的通知》;在宣传劝导期内,对占用人行道乱停乱放的车主,以劝导的方式,引导车主正确、有序停放车辆。

(二)集中整治、联合执法阶段(20xx年11月16日起至12月16日)。对人行道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辆,由公安局、城管局联合执法,摄像取证,依法处置。对无牌照车辆以及占道的电动车辆、不按规定摆放的非机动车辆将采取拖车等强制措施。并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微信公众号定时曝光违法停车的车辆号牌,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保持成效、巩固提升阶段(20xx年12月17日起至12月31日)。加强巡查管控力度,依法制止车辆在人行道乱停乱放,严查车辆占压盲道、不按规定停放和在禁停区停放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坚决制止严重影响静态交通秩序的违规行为,努力维护良好的静态交通秩序。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突出重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各阶段整治工作的重点,坚持抓重点、重点抓,抓反复、反复抓。通过集中清理整治,建立长效的管控机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单位要结合城区车辆停放管理的实际情况,将任务逐级分解,落实网格管理责任,充分发挥“交警+城管+商户”的管理作用,积极沟通,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巡查力度,实施严管重罚,确保整治工作中各项任务的落实。

非道路乱停乱放整治方案 篇2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全面推进创建第七届全国文明城市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市、区政府的有关部署,9月15日,区创城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印发《XX中心城区车辆乱停放整治工作方案》,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全面开展主次干道、主要路口、社区小区、背街小巷等重要区域的车辆乱停乱放整治工作,全力打造安全、整洁、有序的人居环境。具体工作措施如下:

一、宣传劝导

1、营造宣传氛围

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广告、电子屏幕、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宣传舆论阵地和网络、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灵活运用各种活动、载体、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车主规范停车意识。如街道、社区采取入户宣传、发放传单、标语、广播等方式,不断扩大宣传面,使之家喻户晓;交警、城管等部门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在执法、劝导工作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对交通安全知识的了解,认识到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逆向停车、占用人行道违章停放等违停行为的不良后果。

2、加大劝导力度

街道、社区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志愿者深入街、巷、小区积极开展文明劝导工作,引导市民养成文明停车的良好行为习惯;交警、城管等部门要在开展执法工作的同时,坚持刚柔相济执法理念,做好文明停车劝导工作。

3、创新管理模式

采取“群众监督+志愿者劝导+交警执法”的管理模式,多举措综合整治中心城区车辆乱停放现象。如对一些情节比较轻微的违停车辆以警示教育为主,采取柔性执法,张贴温馨提示单;实施城市交通智慧管理,利用XX交警微发布平台,呼吁群众对车辆乱停放现象拍照上传、监督举报等。

二、科学规划

1、由街道牵头,交警、城管、消防等部门配合,结合本辖区实际,科学合理规划停车位,做到疏堵结合,规范停车;

2、由街道牵头,尽快摸排本辖区需要新增车位数量,抓紧做好新增车位的施划和不合理停车位的撤销工作,做到能划尽划,方便停车;

3、由街道牵头,交警部门配合,组织专业队伍施工,务必在9月20日前完成停车位施划工作。

三、明确职责

1、由区城管局负责,街道配合,开展背街小巷车辆乱停乱放、治理车辆占道经营及堆放杂物专项督查整治工作;

2、由XX交警大队负责,增派警力加强中心城区交通状况巡查管控,加大违停车辆处罚力度,及时拖移长期违停车辆,完善交通标志标线;

3、由街道负责,XX交警大队、区城管局协助,清理小区内僵尸车,治理消防通道车辆乱停现象。

非道路乱停乱放整治方案 篇3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全面推进创建第七届全国文明城市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市、区政府的有关部署,9月15日,区创城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印发《XX中心城区车辆乱停放整治工作方案》,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全面开展主次干道、主要路口、社区小区、背街小巷等重要区域的车辆乱停乱放整治工作,全力打造安全、整洁、有序的人居环境。具体工作措施如下:

一、宣传劝导

1、营造宣传氛围

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广告、电子屏幕、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宣传舆论阵地和网络、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灵活运用各种活动、载体、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车主规范停车意识。如街道、社区采取入户宣传、发放传单、标语、广播等方式,不断扩大宣传面,使之家喻户晓;交警、城管等部门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在执法、劝导工作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对交通安全知识的了解,认识到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逆向停车、占用人行道违章停放等违停行为的不良后果。

2、加大劝导力度

街道、社区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志愿者深入街、巷、小区积极开展文明劝导工作,引导市民养成文明停车的良好行为习惯;交警、城管等部门要在开展执法工作的同时,坚持刚柔相济执法理念,做好文明停车劝导工作。

3、创新管理模式

采取“群众监督+志愿者劝导+交警执法”的管理模式,多举措综合整治中心城区车辆乱停放现象。如对一些情节比较轻微的违停车辆以警示教育为主,采取柔性执法,张贴温馨提示单;实施城市交通智慧管理,利用XX交警微发布平台,呼吁群众对车辆乱停放现象拍照上传、监督举报等。

二、科学规划

1、由街道牵头,交警、城管、消防等部门配合,结合本辖区实际,科学合理规划停车位,做到疏堵结合,规范停车;

2、由街道牵头,尽快摸排本辖区需要新增车位数量,抓紧做好新增车位的施划和不合理停车位的撤销工作,做到能划尽划,方便停车;

3、由街道牵头,交警部门配合,组织专业队伍施工,务必在9月20日前完成停车位施划工作。

三、明确职责

1、由区城管局负责,街道配合,开展背街小巷车辆乱停乱放、治理车辆占道经营及堆放杂物专项督查整治工作;

2、由XX交警大队负责,增派警力加强中心城区交通状况巡查管控,加大违停车辆处罚力度,及时拖移长期违停车辆,完善交通标志标线;

3、由街道负责,XX交警大队、区城管局协助,清理小区内僵尸车,治理消防通道车辆乱停现象。

非道路乱停乱放整治方案 篇4

为切实解决群众停车难,停车设施管理乱、收费乱问题,根据《武威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一难两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武办发〔20XX〕29号)《XX县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一难两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城区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XX县城区范围内开展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XX年5月20日-10月31日

二、整治范围

(一)人行道乱停乱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二)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乱停乱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背街小巷停车位外乱停乱放车辆。

三、整治措施

(一)在部分条件允许的次干道、背街小巷单向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车位,人行道施划非机动车停车位,规范车辆有序停放。

(二)沿街单位、商户按照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要求,主动劝导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按规定停放车辆。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施划停车泊位或拆除阻车桩(石)。对未经批准擅自施划停车泊位或拆除阻车桩(石)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城管执法局依法严肃处理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四)严格规范城区人行道停车秩序。一是入位停:机动车必须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停放,禁止越线、压线停放;非机动车必须在划定的非机动车位停放,不得在人行道乱停乱放。二是顺向停:机动车车头必须按道路行进方向停放,非机动车按车位停放箭头有序停放。三是齐头停:车体与停车泊位前端标线基本垂直,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按照上述规定停放车辆。

四、法律责任

对乱停乱放机动车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告知后进行处罚,对乱停乱放非机动车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县城管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对影响通行、拒不驶离的非机动车依法拖移至县城管执法局规定地点后接受处罚。对煽动闹事、谩骂、或以暴力拒绝、对抗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