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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2024/10/31心得体会

倚栏轩整理的刑事模拟法庭心得体会(精选6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刑事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篇1

这次的模拟法庭给我的总体的感觉是可以的,无论在之前的讨论上还是在正式的录像上。无论是在前期工作的准备上,还是后期对这个工作做的一个整体的回顾上。大家都十分努力的在把这件事情做好。

我知道自己对法律的基本知识上的掌握是不够的,自己对一个案件的分析能力也是没有的,因为自己是个爱上网,特别爱玩游戏的人,所以我觉得自己应该更加努力的去学习好法律的基本知识,少玩一些游戏,多做一些实际性的工作,为自己做一个厚实的准备,但是这个我还是需要时间慢慢去克服的。

我知道我们现在的能力可能还不够仅仅对一个案例分组进行独立的讨论及思考,但是我希望这种让我觉得新鲜的方式能够在下次出现,虽然我知道中间可能会出现很多很多的问题,但是我想也只有我们把一点一点的问题解决好了我们才会有更大的进步,而不仅仅是在形式上。这也会让我们对案件有更大的了解,对自己的思维的训练也会有很大的帮助。

我希望自己多参加这样的活动吧!

刑事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篇2

一、充分认识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活动的作用和意义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全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和调解的活动。它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要阶段,又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的重要阶段,也是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场合。开庭审理的任务是充分调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积极性,揭露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用具有特殊强制力的法律文书确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因此,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处理各种类型案件过程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诉讼活动,没有开庭审理,各类案件就不可能产生公正的处理结果。

二、开庭审理必须做到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的法定程序是:

1、庭审准备。

2、公布开庭。

3、庭审调查。

4、法庭辩论。

5、法庭调解。

6、合议庭评议。

7、公布判决。

但以上仅是书本上的知识,比较抽象,不容易领会,理解具体审判的操作过程。由于多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倾向。因此司法实践中庭审活动也存在走过场的现象,使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在庭审活动中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充分发挥和行使,压抑了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正确适用法律,并有可能造成裁判不公。但这次模拟法庭的庭审活动比不上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庭审活动规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方式改革的规范要求,增加了审判长向当事人告知在庭审中享有各项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保障当事人在庭审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其次,在法庭调查阶段,增加了关于证据认证的内容。司法实践中,法律要求庭审中对证据的`证明效力及是否采用作出认证,但一般都做不到。因为对证据效力及是否采用作出认证难度较大,同时各人站不住在不同的角度也会产生不同的看法和认识,因此合议庭成员对于证据效力及是否采用,认识难以做到统一。且有些证据对于其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也确实难以界定其证明效力。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生怕对证据作出认证后会出现意外,因此对证据的效力及是否采用的认证在庭审中一般都予以回避。颖。

三、加深了对实体法的理解及适用

通过庭审中公诉人的陈述,使学生们充分认识到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其次,对于各种类型合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特征和区别在理性上有了明显的提高。如:借款合同与银行承兑协议,两者都是银行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形成的融资法律关系。但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两者虽然都具有银行出借资金给借款人使用的特征,但两者产生的权利义务不是同一类型的法律关系。两者区别:

1、履行方式和权利义务主体不同。借款合同是指银行以出借款人名义直接将金钱(货币)借给借款人使用,金钱一但交付给对方,所有权便发生转移,之后不涉及到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而银行承兑协议是指银行以出票人名义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两者明显区别是票据在流通过程中票据的'权利义务主体除银行与持票人外包括其他汇票权利人和承兑银行。

2、两者标的的流通作用不同。借款合同的标的为金钱(货币),是种类物,出借人银行交付金钱后,借款人可将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商品在市场上流通。而银行承兑协议,合同的标的是银行向持票人开具确定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在商品交易活动中除将它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外,在流通过程中,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人可将汇票“背书”,还可以将汇票用以质押担保。因此银行承兑汇票的流通作用比金钱要广泛,它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比借款合同要丰富的多。

3、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借款合同引起纠纷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货款通则》等法律予以调整;而银行承兑汇票引起纠纷后,其中除持票人不到期支付汇票款外,票据在流通中有可能引起票据纠纷。如果引起票据纠纷,它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予以调整。因此,借款合同与银行承兑协议不是同一类型的法律关系。在模拟法庭的审理案件中,原告LY银行虽然与被告Jx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但合同生效后出借人LY银行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HF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主合同至今尚未履行,也就不会产生担保之债。因此,LY银行要求Jx有限公司保证担保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总之,模拟法庭的审判表演,它是在电大领导和教师的关心和支持下,同学们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项教学制度改革的尝试。通过这次教学改革活动,它使学生们所掌握的法律理论知识得到进一步深化和巩固,同时也起到了法制宣传的作用,它的意义和作用是深远的。

刑事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篇3

根据电大对法学本科毕业生法律实践的要求,我们法学本科班二十几位同学在老师的精心指导下,在我们同学的密切配合中,我们举办模拟法庭实践活动,这次模拟法庭实践活动,“审理”的是一个“离婚案”。我们“依法”组成了“模拟法庭”。由陈某担任审判长,刘某担任审判员,万某担任审判员,薛某担任书记员,黄担任原告,王某担任被告,董某担任原告律师,张某担任被告律师,其他同学担任旁听。首先是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录;然后是审判长宣布开庭,公布原告被告,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法庭调查;原告被告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审议庭评议;公布判决等程序。此案由于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经过了一个多小时较激烈的辩论,审议庭审议后,法庭作出了判决,此次的模拟法庭到此结束。通过这次活动,加深了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得到基本训练,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以及专业知识水平认识和观察社会的能力进行了自我检测,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有所提高,认识、理解了法庭庭审的程序;实践活动是学习方法的转变,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应能力的重要举措;我还认识到此次模拟法庭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我今后工作学习的影响等。下面就这次模拟法庭活动谈谈我个人看法。

一、法庭庭审程序合法,执法严谨

1、开庭前三日,法庭送达了原告人及被告人传票,这个过程让当事人有所准备:请律师,找证据,组织法庭辩论等。

2、法庭庭审庄重严肃,开庭之前书记员宣布十条法庭纪律。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像;不准鼓掌、喧哗、哄闹;不准携带武器进入法庭,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在法庭审理期间,关闭移动通信工具等。

3、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尊重人格,无论原告、被告,都要做到法律向前,人人平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由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又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反驳原告请求的权利;对双方争议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有相互辨认的权利;经法庭允许,双方当事人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有请求法院调解的权利。民事诉讼当事人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对发生法庭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必须自觉履行。

4、法庭庭审人性化,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本次模拟法庭是一件离婚案,在庭审过程中,先让原告陈述事实和理由以及请求事项,再让被告针对原告的陈述及请求事项进行答辩,然后是双方对主要事实进行举证辩论,在这些过程中都体现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由于本案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离婚,只在财产分割和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学费和医疗费上有分歧,在双方各自阐述自己的理由后,最终也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另外,法庭还尊重当事人意见没有进行法庭调解。

5、庭审程序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庭审准备,审前书记员宣读了法庭纪律,询问了当事人是否在三天前收到法庭传票;公布开庭,由审判长一声槌响,宣布开庭;庭审调查,由原告陈述事实及请求,被告答辩;法庭答辩,由双方当事人辩论、举证;法庭调解,本案由于当事人意见不统一,故放弃调解;合议庭评议,由审判长、审判员就案情缘由做出审判结果;公布判决,把合议结果公之于众。

二、模拟法庭是学习方法的一大转变,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应能力的重要举措

模拟法庭在教学模式上更加开放灵活,不像书本上的知识那样枯燥无味,它提高了同学们学习的兴趣,积极参加到模拟法庭这个实践活动中来,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在实际中起了指导作用。“模拟法庭”是法律实践的重要内容,以前我们主要是依靠自己学习为主、老师指导为辅,在学习中很难结合实际生活思考问题。而“模拟法庭”就给我们提供了非常难得的法律实践机会。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自己和同学们一起扮演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以及原告、被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完全按照正规的法庭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我们从案件材料入手,经历了分析实事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文书、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这种亲身经历使我们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同时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我们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使自己由静态的接受知识转向动态的思考分析,由理论分析进而投入到评判审理的实践之中,这些都不能在书本上学到。

刑事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篇4

作为政法学院法学系的一名学生,我很荣幸地参加了20xx年度模拟法庭大赛,经过我们班一个礼拜的精心准备以及辅导老师老师的帮助下,我们最终取得的第二名的优异成绩!模拟法庭一直是我们政法学院的一个特色活动,是我院实践教学的一项很有意义的内容。我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模拟教学活动,以前只是在观看,这次亲身体验一番,才领会到他的真正的益处。

在这次活动中,我作为审判员,在开庭的过程中,虽然并没有说多少内容,但是却体会了整个开庭审理的经过。虽然我们的程序还是有所欠缺,但是我认为我们的准备还是很完全的,在我们的能力范围内,我们都做了精心的准备。通过这次实践教学,我了解了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过程,觉得关于行政案件方面的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都记忆深刻。把理论付诸实践才能真正地理解所学的知识,并且融会贯通。这样的学习方法是很有效的。 模拟演练的时候,所有的同学都很认真,我感觉不是因为这个活动是个表演,真正吸引大家的地方是我们体会了一次自己喜欢的知识如何发挥实际的作用。与自己学过的、了解过的东西相关的活动,总是调动大家不自觉地去向更深层次挖掘和研究。我加深了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得到基本训练,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以及专业知识水平认识和观察社会的能力进行了自我检测,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有所提高,各方面感受很深。另外,模拟法庭结束后,我再看教材就有不同的感觉。现在再看教材,觉得以前看书看得很死板,甚至根本就没有理解,有的是生硬的记忆,有的`不知道之所以这样规定到底蕴涵怎样一个实际意义,现在看来这些问题是值得思考的。通过这次活动,学以致用是我最大的收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改进自己的学习方法。我希望能有更多的机会参加类似的实践活动,虽然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收获是很大的。

在模拟法庭老师的指导下以及各位同学的努力学习下,我们于20xx年11月20日顺利地参加了这次模拟法庭的现场考核,我们所模拟的是一个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全过程。 当老师在监考席上坐下后宣布:“请同学们安静,等待开庭”。模拟法庭的第一幕正式搬上了“银幕”,我们都走进了模拟法庭的现场,首先书记员沉稳的走向书记员台,宣布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询问确认到庭情况,然后宣布法庭纪律,接着是审判组法官出庭并宣布庭审开始,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 此案事实较为清楚,不过我们没有任何一个人把它当作是一个简单的案件来看待,大家都很认真,积极地在尽力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庭上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激烈的辩论。时间飞快的流逝,一个小时过去了,最后,法庭宣布由合议庭合议产生的判决书,模拟法庭的庭审就此划上了句号,这时我才意识到我们不过是在模拟法庭而已,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从庭前准备到庭审结束,整个实践过程学到了教科书上许多没有的知识,不过我真的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多么渴望有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大家庭,我要向世人宣导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遵守法律。 我们缓步走出了模拟法庭的庭审现场,同学们纷纷谈论着这次庭审的优缺点,通过本次模拟法庭庭审考核,体现了教师的教学质量的优良化,教学体制的完善化。

一、教学实践方向正确。教学的灵活性及实践的空间都得到了无限的延伸,有利于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充分应用到实践中,但由于学生对所学知识运用不够灵活,所以老师所传授的经验及知识没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灵活、实用。具有极强的吸引力,虚拟接近生活,让同学们真正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法学者,肩上的责任极其重大。 但第一次参与到这样一个环境中来,的确也显露出了我们学习中的不足以及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庭审的准备阶段。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有的同学对该阶段的部分程序理解不够,在部分细节上拿捏不到位,显得庭审程序有些脱节或者气氛不够好。但经过指导教师的演练和指导,都能及时纠正。

二、庭审调查阶段。在演练的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对证据的处理上,依照庭审程序,公诉人应在出示证据的时候对证据做出一定的讲解,但到了实际考核的时候同学们却忽略了这一点,在审判长宣布由公诉人出示指证证据的时候,法警依程序呈上了指证证据,但公诉人却没有对此做出陈述,这说明我们还没有对整个庭审的过程完全理解,这就还需要我们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的生活中,并从实践中进一步深化所学的知识,进一步改善今日模拟法庭中出现的不足。

三、法庭辩论阶段。由于案件条款明确,案情属实,所以争议不大,。不过在双方进行辩论的时候,语气有些低落,为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而各执一词的激烈争辩,反而有点讲和的味道,让整个庭审过程中最为激烈、振奋人心的一幕变成了一场调解会,没有把握好庭审的节奏感,也没有完全进入状态中。

四、对于我个人的帮助。担任审判长一角色参加庭审,使我对庭审程序和量刑、判刑有了一个更明确的认识,不再像以前脑海中的那种模糊概念,通过本次实践,对自己两年来的学习有了一个考核,原以为我学的很棒,可现在才明白学的是最浅薄的东西,要想在实践中发挥出自己的潜力,我还得一直努力地学下去,“学无止境”古人总结出来的这一点我在此刻理解是最深刻的。 本次模拟法庭存在遗憾,但同时也给了我弥补的机会,我会不断地学下去,因为我还年轻,我有着强大的生命力,我会对新生事物不断的追求,会不断的去发现。在此,我非常感谢我们学院我们提供了这么好的一个平台,让我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实践的最佳场所,真实的检验了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认知水平、理解程度、运用能力。

本次模拟法庭取得了巨大的收益,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通过本次庭审实践,我初步掌握了审案的大致过程,对法律法规的应用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也充分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对于自己两年多来学习法律知识的成果进行了一次实地检验。这对今后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方向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在汲取法律知识时,要从法理入手,从应用着眼,做到有的放矢,不能成为只了解相关法条的辞典式的知法者。在自己学习历程中都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让在本次模拟法庭审判过程中,我有幸担任该案的合议庭成员之一,在指导老师与同学们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了庭审任务。虽然我做到了审判长该有的沉着冷静、严肃稳重,但是在整个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两次微小却极为严重的错误:在告知被告人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之后,由于我的疏忽大意,没有询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回避制度建立的意义在于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和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正的普遍意义。如果这样的情况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则是公然剥夺了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破坏了司法公正,被告人也可以就此提起上诉,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在合议庭评议后宣布判决结果时,我们合议庭没有起立宣读判决结果,这样的做法可以说是忽视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损审判工作人员的形象。

总之在整个活动、学习的过程中,我更进一步解了程序对于实体的重要性,真正学到了审判机关庭审时所必须的程序、步骤,这为我今后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同学们都有很大的收获,也受到了很大的启发,更重要的是在整个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同学们对之前学习过的各种法学知识加以灵活运用,并且巩固了之前学习过的法学理论知识,最重要的是通过此持模拟法庭活动,明确了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更坚定了我们要运用法律手段伸张正义的信念。

刑事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篇5

一、模拟法庭的概念和性质。

所谓模拟法庭,是指透过模拟表演的形式将庭审过程展示出来的供学习和观赏的一种活动。我们所谈的模拟法庭主要是纯学习性的模拟法庭,他是法学教育方法中的一种。其主要有一下性质:模仿性、学习性、表演性和指导性。模仿性是模拟法庭最本质的特质。模拟法庭主要模拟庭审过程,其有关的案例资料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但是有关的诉讼参与人,是虚假模拟出来的,由模拟法庭参与者所扮演,就像演话剧一样。在我们的模拟法庭中,我是扮演的原告,心中所想的都是如何维护自我的权利,如何使自我的利益最大化,有种身临其境的感觉。学习是我们模拟法庭最终目的,我们需要透过这个模拟法庭运用我们的法律知识,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模拟法庭的教学能够帮忙学生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潜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操作潜力。我们不能把模拟法庭纯当做一个话剧表演,要把学习的目的贯穿于始终。合理的指导是完成好模拟法庭的内在要求。模拟法庭离开了老师的指导,仅仅有学生自学自演,是无法到达良好的效果的。学生在模拟过程中可能出现很多问题,只有老师指出才能及时发现得以纠正。

二、法庭庭审程序严谨。

从老师布置模拟法庭的案例开始,同学们就进行了详细的分工,并根据分工分头开始准备各类材料。从起诉书、证据、答辨状、法律条款的确认等。在案件的准备过程中,我们首先要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把庞杂的证据材料分类汇总,编写证人证词,完成诉讼意见等工作。最后,为了完成这些工作,参与人员牺牲了超多时光,进行了细致的讨论,以严谨的态度把前期准备工作做好。其次,法庭庭审庄重严肃,开庭之前书记员宣布十条法庭纪律。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像;不准鼓掌、喧哗、哄闹;不准携带武器进入法庭,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在法庭审理期间,关掉移动通信工具等。我深深地体会到法律工作的艰辛和严谨,每一个案件都需要应对超多复杂的事宜,庞杂的法律关系,以及繁杂的证据材料。这都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才能更好的把握案件,找出解决思路,才能做好法律工作。

刑事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篇6

一、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

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些要件事实的存在也构成了决定原告是否胜诉的关键。但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不必要就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否都负担举证责任,而应当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指证明责任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特定分配的现象,同时还意味着反对一方所证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作出严格的限定,即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反对的一方究竟应该反证证明什么,必须要由法律规定。通常,由被告方证明的事实是由实体未能加以明确限定的,其证明人后由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二是对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在某些情况下,对这两个事实的证明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不仅表明被告没有过错,而且同时也表明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这两个问题有可能也是相互分离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可以表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从而应当被免除责任。

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证据责任的倒置,实际上是就某种事实负有证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责任的倒置,是证明责任在当事人间如何分配的问题。然而,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对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对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即“举证责任分配之所在,乃胜诉之所在”。因为一旦倒置以后,举证责任被倒置的一方负担了较重的证明义务,如果其不能够就法定事由进行举证,便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就该事实的主张成立,这就会从整体上影响到诉讼的结果。

败诉后果的承担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解决的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的承担问题。在实体法上,对被告方对此要举证证明也有相当的难度。例如,在高度危险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必须证明危险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责,倘被告无法就此举证则可能要败诉。这样,举证责任倒置通常是和严格责任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也进一步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换的区别。举证责任的转换与严格责任问题没有必然联系,任何类型的案件在诉讼中都可能出现举证责任转换的现象,它不涉及抽象的实体法规范,只是当事人在具体诉讼过程中相互活动。

三、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发动诉讼的原告一方,也应当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的责任。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证明一切?我认为,即使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也要承担就一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举证的责任。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对于过错、因果关系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证明,从而免除了受害人对此事实的举证的责任,而将该责任倒置给加害人一方,由其承担无未能举证时的败诉风险。但其他要件事实,如加害人、损害事实等,则还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分配举证责任,由该事实的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中,至少原告要证明危险是因为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非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否则其连诉讼主体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确,怎么诉讼?对谁诉讼?再如,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医院一方,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而患者应当就被告行为的危害后果事实、危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间有关联的事实等,承担举证的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下,原告方也承担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原因是:从实体法角度言,任何人主张权利都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的存在;从证据法的角度看,主张的一方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即使法律从特定的目的出发,为加强对一些处于举证遇到障碍的特定当事人的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特定的证明事项倒置给被告一方承担,这并不是说,将所有的诉讼证明事项甚至释明事项,都交给被告承担。从性质上看,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基于法律规定,由原告证明A事实的存在,但应当由被告承担B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被告不能证明的,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通过实践,对法律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