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读后感
倚栏轩整理的《伦理学》读后感(精选6篇),供大家参考,大家一起看看吧。
《伦理学》读后感 篇1
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选择”一节主要隶属于第三卷“行为”这一章中。虽然亚里士多德对“选择”这一章节的文字描述并不多,但是笔者看来“选择”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还是应予以其应得的地位与必要的重视。笔者认为亚里士多德大章篇幅的所描述的善、德性、勇敢、节制等美德品质都要落实到具体行为中来体现,而快乐与幸福也最终将归宿到人的现实生命与实践活动中。
由此看来,“行为”这一卷不可忽视。虽然亚里士多德强调沉思在合乎德性的活动中的作用,认为沉思是最完美的活动,完善的幸福是某种沉思。然而沉思固然重要且深得亚里士多德的青睐,但关乎选择所引发的一系列具体活动,不管是心理活动也好,还是身体力行的行为也罢,我们同样不可忽视。所以,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基于选择所体现的行为活动是笔者所关注的,而由此引发的“选择与意愿行为”、“选择与考虑”、“选择与责任”的关系也是笔者试图从《尼克马可伦理学》中对此加以捋清与说明的。
一、选择与意愿行为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中,首页便出现了“选择”一词,即“每种技艺与研究,同样的,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其译者在注释中说道:“选择的意义为自由选择的、有目的的活动。”由此我们可知,亚里士多德的选择概念同时包含着意图与能力以追求目的(善)的实践。但值得强调的是,在这种实践活动中,选择主要是对手段和方法的选择,即在行为的时刻、在可能的范围中,对最能实现目的的手段和使用这种手段方式的选择。这种选择,由于不是直接对于目的(正如希望是直接对于目的的,而选择并非如此),其所包含的目的性意图已不是目的本身,而是从属性的目的性意图。
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明确的说道:“选择显然是出于意愿的行为,但并非所有出于意愿的行为都是选择。”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我们愿意去做的事成为我们的选择,但选择并不完全等同于意愿行为。选择虽出于意愿,但又不能被自我意愿所奴役,因为选择仍需考虑到德性,德性意味着选择,好的选择同实践理性的德性——明智不可分离。因此,选择不能简单等同于欲望、怒气、希望以及某种意见。选择体现于有所取舍,正如孟子所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鱼与熊掌”、“生与义”都是我们出于意愿想要获得的,但是我们在两者之间必须要有所判断,有所抉择,有所割舍。哪种选项更符合我们的愿望,更合于我们内在的德性,我们便由衷的倾向于这种选项,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诉诸于我们自身的行为,这便是一种体现于现实的选择活动。同时,亚里士多德也承认“选择包含了逻各斯和思想,它的意思就是先于别的而选取某一事物。”即选择就是包含了在先考虑的意愿行为。
二、选择与考虑
选择不仅像知识与意见一样包含着逻各斯与理智,更重要的是包含着预先的考虑,所以,选择也是包含了在先考虑的意愿行为。首先,何为考虑?考虑即是考量、思虑。而亚里士多德在“考虑”一节中主要是对考虑的题材作出规定,即我们能够考虑的是对我们力所能及的事物的考虑,这是行为的始因。汉语里常说的“三思而后行”,其实这也体现出在先考虑对于自身行为的重要性。与此同时,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也说道:“考虑的对象也就是选择的对象,除非是选择的对象已经确定的……一个人如果已经把行为的始因归于自身,归于自身的那个主导的部分(逻各斯或理性),他也就不用再考虑该怎么做的问题了。因为,我们自身中作选择的也就是这个部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考虑其实是逻各斯或理性在我们思维中的外化形式,没有考虑其实也无逻各斯可言,我们的任何行为(包括选择)其实都离不开逻各斯的参与,我们的任何选择都要经过考虑的反复筛选,选择就是一种包含着在先考虑的意愿行为。
三、选择与责任
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主要在第三卷的“德性、恶与能力”这一节中出现了“责任”或“负责”一词,即“私人与立法者都惩罚和报复做坏事的人——除非那个人的行为是被迫的.或出于他不能负责的无知的。”“所以在身体的恶之中,受到谴责的是由我们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恶,而不是我们不能对之负责任的那些恶。”由此可知,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谈论“选择与责任”的关系首先关乎选择的性质问题,即选择是否是真正的出于意愿,违反意愿的行为是被迫的或出于无知的,被迫选择就无所谓责任可言,而自我主动选择的就有责任需要承担。
而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无知”对于选择来说也是一种恶,“无知”在一定场合也要受到谴责,例如亚里士多德所举的“醉酒”之例,“如果一个人是应当对于他的无知负责任的,我们还要因这种无知本身而惩罚他。对于醉酒后肇事的人加倍刑量,因为肇事的始因在他自身:他无知的原因是他喝醉,而他本可以不喝醉。”所以无知在一定情况下也不能免去责任的担当,那种因疏忽的无知也是有罪的,我们也应当为之承担起我们的应有之责。
其实,涉及选择与责任的关系,我想我们更多要探讨的是选择与德性的关系,德性意味着以选择为条件或者做选择,按亚里士多德的看法,选择对于德性的获得,对于使活动完成得好至关重要。选择意味着在当下显得令我们愉悦而总体上有害的事物和本身有益于善的事物之间作出决定。在此意义下,选择常是一种困难的决定,但由此也凸显出“责任”之于“选择”的重要性。虽然我们可以出于自我意愿自觉能动的选择,但与此同时,我们更应在选择之前经过理性的思考,作出周全的考虑,作出合乎我们自身德性的选择,由此为善的目的所作出的选择,才能更好地承担起我们人之为人的责任。
在此,笔者只是围绕着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谈一谈对“选择”的浅显之见以及梳理一下《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三卷中围绕着“选择”而展开的“选择与意愿行为”、“选择与考虑”、“选择与责任”之间的关系。文末关于“选择与责任”的梳理,由于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并没有详细论述“责任”这一概念,所以笔者只是略微联系“选择与德性”从而试图给以“选择与责任”更好的说明,但至于其联系是否合理,以及“责任”到底在何种维度下得以展开,基于笔者的能力也难以论述清楚,所以这也是笔者读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所留下的一个疑问。
《伦理学》读后感 篇2
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选择”一节主要隶属于第三卷“行为”这一章中。虽然亚里士多德对“选择”这一章节的文字描述并不多,但是笔者看来“选择”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还是应予以其应得的地位与必要的重视。笔者认为亚里士多德大章篇幅的所描述的善、德性、勇敢、节制等美德品质都要落实到具体行为中来体现,而快乐与幸福也最终将归宿到人的现实生命与实践活动中。
由此看来,“行为”这一卷不可忽视。虽然亚里士多德强调沉思在合乎德性的活动中的作用,认为沉思是最完美的活动,完善的幸福是某种沉思。然而沉思固然重要且深得亚里士多德的青睐,但关乎选择所引发的一系列具体活动,不管是心理活动也好,还是身体力行的行为也罢,我们同样不可忽视。所以,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基于选择所体现的行为活动是笔者所关注的,而由此引发的“选择与意愿行为”、“选择与考虑”、“选择与责任”的关系也是笔者试图从《尼克马可伦理学》中对此加以捋清与说明的。
一、选择与意愿行为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中,首页便出现了“选择”一词,即“每种技艺与研究,同样的,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其译者在注释中说道:“选择的意义为自由选择的、有目的的活动。”由此我们可知,亚里士多德的选择概念同时包含着意图与能力以追求目的(善)的实践。但值得强调的是,在这种实践活动中,选择主要是对手段和方法的选择,即在行为的时刻、在可能的范围中,对最能实现目的的手段和使用这种手段方式的选择。这种选择,由于不是直接对于目的(正如希望是直接对于目的的,而选择并非如此),其所包含的目的性意图已不是目的本身,而是从属性的目的性意图。
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明确的说道:“选择显然是出于意愿的行为,但并非所有出于意愿的行为都是选择。”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我们愿意去做的事成为我们的选择,但选择并不完全等同于意愿行为。选择虽出于意愿,但又不能被自我意愿所奴役,因为选择仍需考虑到德性,德性意味着选择,好的`选择同实践理性的德性——明智不可分离。因此,选择不能简单等同于欲望、怒气、希望以及某种意见。选择体现于有所取舍,正如孟子所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鱼与熊掌”、“生与义”都是我们出于意愿想要获得的,但是我们在两者之间必须要有所判断,有所抉择,有所割舍。哪种选项更符合我们的愿望,更合于我们内在的德性,我们便由衷的倾向于这种选项,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诉诸于我们自身的行为,这便是一种体现于现实的选择活动。同时,亚里士多德也承认“选择包含了逻各斯和思想,它的意思就是先于别的而选取某一事物。”即选择就是包含了在先考虑的意愿行为。
二、选择与考虑
选择不仅像知识与意见一样包含着逻各斯与理智,更重要的是包含着预先的考虑,所以,选择也是包含了在先考虑的意愿行为。首先,何为考虑?考虑即是考量、思虑。而亚里士多德在“考虑”一节中主要是对考虑的题材作出规定,即我们能够考虑的是对我们力所能及的事物的考虑,这是行为的始因。汉语里常说的“三思而后行”,其实这也体现出在先考虑对于自身行为的重要性。
与此同时,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也说道:“考虑的对象也就是选择的对象,除非是选择的对象已经确定的……一个人如果已经把行为的始因归于自身,归于自身的那个主导的部分(逻各斯或理性),他也就不用再考虑该怎么做的问题了。因为,我们自身中作选择的也就是这个部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考虑其实是逻各斯或理性在我们思维中的外化形式,没有考虑其实也无逻各斯可言,我们的任何行为(包括选择)其实都离不开逻各斯的参与,我们的任何选择都要经过考虑的反复筛选,选择就是一种包含着在先考虑的意愿行为。
三、选择与责任
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主要在第三卷的“德性、恶与能力”这一节中出现了“责任”或“负责”一词,即“私人与立法者都惩罚和报复做坏事的人——除非那个人的行为是被迫的或出于他不能负责的无知的。”“所以在身体的恶之中,受到谴责的是由我们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恶,而不是我们不能对之负责任的那些恶。”由此可知,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谈论“选择与责任”的关系首先关乎选择的性质问题,即选择是否是真正的出于意愿,违反意愿的行为是被迫的或出于无知的,被迫选择就无所谓责任可言,而自我主动选择的就有责任需要承担。而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无知”对于选择来说也是一种恶,“无知”在一定场合也要受到谴责,例如亚里士多德所举的“醉酒”之例,“如果一个人是应当对于他的无知负责任的,我们还要因这种无知本身而惩罚他。对于醉酒后肇事的人加倍刑量,因为肇事的始因在他自身:他无知的原因是他喝醉,而他本可以不喝醉。”所以无知在一定情况下也不能免去责任的担当,那种因疏忽的无知也是有罪的,我们也应当为之承担起我们的应有之责。
其实,涉及选择与责任的关系,我想我们更多要探讨的是选择与德性的关系,德性意味着以选择为条件或者做选择,按亚里士多德的看法,选择对于德性的获得,对于使活动完成得好至关重要。选择意味着在当下显得令我们愉悦而总体上有害的事物和本身有益于善的事物之间作出决定。在此意义下,选择常是一种困难的决定,但由此也凸显出“责任”之于“选择”的重要性。虽然我们可以出于自我意愿自觉能动的选择,但与此同时,我们更应在选择之前经过理性的思考,作出周全的考虑,作出合乎我们自身德性的选择,由此为善的目的所作出的选择,才能更好地承担起我们人之为人的责任。
在此,笔者只是围绕着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谈一谈对“选择”的浅显之见以及梳理一下《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三卷中围绕着“选择”而展开的“选择与意愿行为”、“选择与考虑”、“选择与责任”之间的关系。文末关于“选择与责任”的梳理,由于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并没有详细论述“责任”这一概念,所以笔者只是略微联系“选择与德性”从而试图给以“选择与责任”更好的说明,但至于其联系是否合理,以及“责任”到底在何种维度下得以展开,基于笔者的能力也难以论述清楚,所以这也是笔者读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所留下的一个疑问。
《伦理学》读后感 篇3
黑格尔曾说,要成为一个哲学家,必须首先成为一个斯宾诺莎主义者。实际上斯宾诺莎一生中甚至没有建立一个学派,其最艰深的著作《伦理学》也只有二百多页篇幅。但是之后的所有哲学都不同程度地受着他的影响。以至于在为纪念斯宾诺莎逝世二百周年的塑像募集资费时,收到从世界各地寄来的捐款,史无前例的人数之众,范围之广,令这座纪念碑真正地凝合着无比宽广的爱和尊敬。
巴鲁克—德—斯宾诺莎于1632年11月24日出生于阿姆斯特丹的一个犹太商人家庭。在青年时期对《圣经》和犹太教教义的体验和研究中,斯宾诺莎水星冲冥王相位的特质开始初步体现:他精细敏锐的观察总能察觉出疑点并付诸思考。而水星天蝎的旺盛好奇心也驱使他涉足前人屡屡怯步的未知精神领域——他读的经典之作越多,发现的无法回答的问题也越多,于是对宗教的单纯信仰变成理性发出的疑问和迷惑。在这个阶段,早期接触的神学中给斯宾诺莎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摩西的"上帝与宇宙同一"的观点。
为了阅读更多的基督教思想家们关于命运和上帝这类问题的著作,斯宾诺莎开始学习拉丁文。其中艰辛自不必说,不过斯宾诺莎意志顽强,最终掌握了拉丁文并接触大批欧洲古代和中世纪的文化遗产。
其中对他的思想结构产生最终决定性影响的是笛卡尔,不过斯宾诺莎对这位近代主观唯心主义之父的兴趣并不在于引发大论争的关于"我思,故我在"的认识论漩涡,而就像海王空位的近似遁世的玄妙沉思一样,斯宾诺莎的这个空相位能够让他总是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冷静分析一切知性。所以他关注的是笛卡尔体系中当时略微"冷门"的构想,即一切物质形式和一切精神形势之下,皆有均质的"实体",斯宾诺莎从来喜欢迎接来自精神世界的挑战,这次更不例外,实际上,笛卡尔在此停下脚步,而斯宾诺莎从此走得更远。
年轻的斯宾诺莎获取的渊博知识令犹太教会长老认定这个晚辈有着异端思想,1656年7月中,犹太教会对斯宾诺莎残酷的处罚——终身革除教籍。1660年,斯宾诺莎迁到莱茵斯堡,他的第一部著作也在此处降生。
在《知性改进论》这部早期的作品中,斯宾诺莎深刻思考得出的结论是:人们要从物质当中获取长久幸福是不可能的,永恒的幸福只能从对知识的不断渴求和掌握中获得。那么关于如何知道我们追求的知识是正确、可靠的,斯宾诺莎的解答是,在做一切事情之前我们应该先想办法改进和澄清我们的知性。他又将知识的形式按优越程度区分为三种:
1、靠传闻或纯粹经验得来的知识。
2、直接演绎,通过推理得到的知识。
3、最上乘的,也就是来自推理和感觉两方面共同的知识。
下一部著作《伦理学》中,斯宾诺莎将直觉知识称为对事物的"永恒状态和关系"的认识,直白一些讲,就是找出具体事物是否和这个事件本身背后的规律,通晓它们共性的永恒关系。
有关于《伦理学》,这样具有几何学形式的被极端压缩的著作的思想,在短短几百字的篇幅里是不可能被完全阐述的,更不必说分析。以至于不少人将这种自成一体的哲学几何斥为人造的棋局。
不过,斯宾诺莎令这部艰深的著作几乎涉及了所有的形而上学或者伦理学命题,这样包罗万象的学术珍品自然不是可以浏览以作消遣,而是供后世所有热爱哲学的人们仔细研究之用。毕竟,如果想要粗浅地了解一些"装点门面的知识",只消在大百科全书里将有关斯宾诺莎一栏的文字读上两遍便已足够。
1677年2月20日,斯宾诺莎早逝,斯宾诺莎正像他自己在论永生时谈到的"人类的心灵不会随着肉体的消亡而完全消亡,它的某一部分仍将永存",这就是用永恒的形式看待瞬间事物那一部分得出的令人安宁的结论,斯宾诺莎的一生有着犹太民族漂泊的投影,人类智慧纯度极高的结晶。他也无愧是在精神上最接近永恒的人。
"我所说的永恒的心灵不是想象和记忆,我们每个人都是永恒规律的一部分,作为整体的部分,我们都是永生。"至于天国的幸福,《伦理学》的最后一个命题写道:"幸福不是美德的报酬,而是美德本身"。在今天这个令人耳鸣目眩的纷杂物质社会,有多少人会不时令自己面对斯宾诺莎展现在世人面前的"终极的规律"、"永恒的上帝"?
《伦理学》读后感 篇4
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选择”一节主要隶属于第三卷“行为”这一章中。虽然亚里士多德对“选择”这一章节的文字描述并不多,但是笔者看来“选择”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还是应予以其应得的地位与必要的重视。笔者认为亚里士多德大章篇幅的所描述的善、德性、勇敢、节制等美德品质都要落实到具体行为中来体现,而快乐与幸福也最终将归宿到人的现实生命与实践活动中。由此看来,“行为”这一卷不可忽视。虽然亚里士多德强调沉思在合乎德性的活动中的作用,认为沉思是最完美的活动,完善的幸福是某种沉思。然而沉思固然重要且深得亚里士多德的青睐,但关乎选择所引发的一系列具体活动,不管是心理活动也好,还是身体力行的行为也罢,我们同样不可忽视。所以,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基于选择所体现的行为活动是笔者所关注的,而由此引发的“选择与意愿行为”、“选择与考虑”、“选择与责任”的关系也是笔者试图从《尼克马可伦理学》中对此加以捋清与说明的。
一、选择与意愿行为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中,首页便出现了“选择”一词,即“每种技艺与研究,同样的,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其译者在注释中说道:“选择的意义为自由选择的、有目的的活动。”由此我们可知,亚里士多德的选择概念同时包含着意图与能力以追求目的(善)的实践。但值得强调的是,在这种实践活动中,选择主要是对手段和方法的选择,即在行为的时刻、在可能的范围中,对最能实现目的的手段和使用这种手段方式的选择。这种选择,由于不是直接对于目的(正如希望是直接对于目的的,而选择并非如此),其所包含的'目的性意图已不是目的本身,而是从属性的目的性意图。
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明确的说道:“选择显然是出于意愿的行为,但并非所有出于意愿的行为都是选择。”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我们愿意去做的事成为我们的选择,但选择并不完全等同于意愿行为。选择虽出于意愿,但又不能被自我意愿所奴役,因为选择仍需考虑到德性,德性意味着选择,好的选择同实践理性的德性——明智不可分离。因此,选择不能简单等同于欲望、怒气、希望以及某种意见。选择体现于有所取舍,正如孟子所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鱼与熊掌”、“生与义”都是我们出于意愿想要获得的,但是我们在两者之间必须要有所判断,有所抉择,有所割舍。哪种选项更符合我们的愿望,更合于我们内在的德性,我们便由衷的倾向于这种选项,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诉诸于我们自身的行为,这便是一种体现于现实的选择活动。同时,亚里士多德也承认“选择包含了逻各斯和思想,它的意思就是先于别的而选取某一事物。”即选择就是包含了在先考虑的意愿行为。
二、选择与考虑
选择不仅像知识与意见一样包含着逻各斯与理智,更重要的是包含着预先的考虑,所以,选择也是包含了在先考虑的意愿行为。首先,何为考虑?考虑即是考量、思虑。而亚里士多德在“考虑”一节中主要是对考虑的题材作出规定,即我们能够考虑的是对我们力所能及的事物的考虑,这是行为的始因。汉语里常说的“三思而后行”,其实这也体现出在先考虑对于自身行为的重要性。与此同时,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也说道:“考虑的对象也就是选择的对象,除非是选择的对象已经确定的……一个人如果已经把行为的始因归于自身,归于自身的那个主导的部分(逻各斯或理性),他也就不用再考虑该怎么做的问题了。因为,我们自身中作选择的也就是这个部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考虑其实是逻各斯或理性在我们思维中的外化形式,没有考虑其实也无逻各斯可言,我们的任何行为(包括选择)其实都离不开逻各斯的参与,我们的任何选择都要经过考虑的反复筛选,选择就是一种包含着在先考虑的意愿行为。
三、选择与责任
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主要在第三卷的“德性、恶与能力”这一节中出现了“责任”或“负责”一词,即“私人与立法者都惩罚和报复做坏事的人——除非那个人的行为是被迫的或出于他不能负责的无知的。”“所以在身体的恶之中,受到谴责的是由我们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恶,而不是我们不能对之负责任的那些恶。”由此可知,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谈论“选择与责任”的关系首先关乎选择的性质问题,即选择是否是真正的出于意愿,违反意愿的行为是被迫的或出于无知的,被迫选择就无所谓责任可言,而自我主动选择的就有责任需要承担。而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无知”对于选择来说也是一种恶,“无知”在一定场合也要受到谴责,例如亚里士多德所举的“醉酒”之例,“如果一个人是应当对于他的无知负责任的,我们还要因这种无知本身而惩罚他。对于醉酒后肇事的人加倍刑量,因为肇事的始因在他自身:他无知的原因是他喝醉,而他本可以不喝醉。”所以无知在一定情况下也不能免去责任的担当,那种因疏忽的无知也是有罪的,我们也应当为之承担起我们的应有之责。
其实,涉及选择与责任的关系,我想我们更多要探讨的是选择与德性的关系,德性意味着以选择为条件或者做选择,按亚里士多德的看法,选择对于德性的获得,对于使活动完成得好至关重要。选择意味着在当下显得令我们愉悦而总体上有害的事物和本身有益于善的事物之间作出决定。在此意义下,选择常是一种困难的决定,但由此也凸显出“责任”之于“选择”的重要性。虽然我们可以出于自我意愿自觉能动的选择,但与此同时,我们更应在选择之前经过理性的思考,作出周全的考虑,作出合乎我们自身德性的选择,由此为善的目的所作出的选择,才能更好地承担起我们人之为人的责任。
在此,笔者只是围绕着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谈一谈对“选择”的浅显之见以及梳理一下《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三卷中围绕着“选择”而展开的“选择与意愿行为”、“选择与考虑”、“选择与责任”之间的关系。文末关于“选择与责任”的梳理,由于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并没有详细论述“责任”这一概念,所以笔者只是略微联系“选择与德性”从而试图给以“选择与责任”更好的说明,但至于其联系是否合理,以及“责任”到底在何种维度下得以展开,基于笔者的能力也难以论述清楚,所以这也是笔者读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所留下的一个疑问。
《伦理学》读后感 篇5
斯宾诺莎是17世纪欧洲理性主义哲学家的代表,和同时期的其他哲学家相比,他更重视伦理学,致力于知识和伦理的结合,并且其一生都在践行自己的伦理学,所以斯宾诺莎是思想自由、品德高尚的哲学家的榜样,同时斯宾诺莎的幸福成为精神幸福,就像柏拉图恋爱成为精神恋爱的代名词,所以斯宾诺莎的思想遗产主要就在其理性伦理学。
斯宾诺莎为了克服笛卡尔的身心二元论,设定了一个实体(自然或者神)来统一身体和心灵,即把可广延的物质和可思想的心灵看作实体的两种属性,属性并且会以“样式”方式出现在具体事物当中;而人则分有物质和心灵两种属性,分别对应着人的身体和思想(理性),思想的内在标志是真观念,主要表现为理性知识和直观知识,真观念没有对象,表现出清晰、真理、确定、必然、永恒等特征,其伦理学的追求就是用理性认识真观念,用真观念驾驭思想的其他样式(个别观念),“心灵一旦认识了这个真观念,则我们就可以明了真观念与其他表象之间的区别”,“若心灵愈能认识到自己的力量,则它就愈易于指导它自身,建立规则来辅助求知。如果心灵对自然法则的知识愈增加,则它就更易于抑制它自身使它不要驰骛于无用的东西”;思想还表现在个别事物的观念上,这观念主要有外在的物质或者身体引起,身体对于思想来说,除了身体的感触而引发的感性外,心灵可以说对身体一无所知,这种感性在知识上表现为意见或者想象,对个别事物的观念或者知识是有对象的,表现出模糊、不确定、意见、片面、偶然等特征,所以是理性要规整的对象,人对外在事物比如财富、荣誉和感官快乐的追求,使它们在人心灵产生的快乐、痛苦和情绪等都属于这类对象,这些由外在事物引其心灵的感性知识就是理性要控制的对象。
首先,斯宾诺莎肯定了这些情感的意义,他用了数学的例子,数学中的负数和复数都是虚构的,相对于实数来说就是不存在的,但是如果没有负数和复数,数学推理将无法进行,所以情感对于理性来说必不可少。
其次,人生不可能一步就认识到真观念,需要一步步走向真观念,应该把对感官快乐、资财和荣誉得追求看作手段而不是目的,看作达到人生至善目的过程中必须超越的阶段,超越感官快乐就是第一步,超越资财又是一步,超越荣誉又是一步,经过这逐级超越人才会认识到真正的善;“特别是当我确切认识到,如果把追求财富、荣誉、肉体享乐当作自身目的,而不把他们当作达到其他目的手段,实在有百害而无一利时,则我的心灵便愈觉得沉静不为所动。但是,反之,如果只认对于财富、荣誉及快乐的追求为手段而非目的,则它们就会受到一定的节制,这不但没有什么妨害,而且对于我们所以要把它们作为手段去追求的那个目的的实现,也有很大的帮助,这一点我得便将加以适当的说明”。
最后,将获得财富、荣誉和感官快乐看作起点而不是终点,对其追求必须要做到节制和超越,即当你真正拥有财富的时候,而不把人生目的停留在此,而是超越它,经过这个阶段才能把求真当作人生最终目标;毕竟一个穷人说自己多么看不起财富,总让人有伪善的感觉,只有得到然后能放下这才算进步。
《伦理学》读后感 篇6
斯宾诺莎是17世纪欧洲理性主义哲学家的代表,和同时期的其他哲学家相比,他更重视伦理学,致力于知识和伦理的结合,并且其一生都在践行自己的伦理学,所以斯宾诺莎是思想自由、品德高尚的哲学家的榜样,同时斯宾诺莎的幸福成为精神幸福,就像柏拉图恋爱成为精神恋爱的代名词,所以斯宾诺莎的思想遗产主要就在其理性伦理学。
斯宾诺莎为了克服笛卡尔的身心二元论,设定了一个实体(自然或者神)来统一身体和心灵,即把可广延的物质和可思想的心灵看作实体的两种属性,属性并且会以“样式”方式出现在具体事物当中;而人则分有物质和心灵两种属性,分别对应着人的身体和思想(理性),思想的内在标志是真观念,主要表现为理性知识和直观知识,真观念没有对象,表现出清晰、真理、确定、必然、永恒等特征,其伦理学的追求就是用理性认识真观念,用真观念驾驭思想的其他样式(个别观念),“心灵一旦认识了这个真观念,则我们就可以明了真观念与其他表象之间的区别”,“若心灵愈能认识到自己的力量,则它就愈易于指导它自身,建立规则来辅助求知。如果心灵对自然法则的知识愈增加,则它就更易于抑制它自身使它不要驰骛于无用的东西”;思想还表现在个别事物的观念上,这观念主要有外在的物质或者身体引起,身体对于思想来说,除了身体的感触而引发的感性外,心灵可以说对身体一无所知,这种感性在知识上表现为意见或者想象,对个别事物的观念或者知识是有对象的,表现出模糊、不确定、意见、片面、偶然等特征,所以是理性要规整的对象,人对外在事物比如财富、荣誉和感官快乐的追求,使它们在人心灵产生的快乐、痛苦和情绪等都属于这类对象,这些由外在事物引其心灵的感性知识就是理性要控制的对象。
首先,斯宾诺莎肯定了这些情感的意义,他用了数学的例子,数学中的负数和复数都是虚构的,相对于实数来说就是不存在的,但是如果没有负数和复数,数学推理将无法进行,所以情感对于理性来说必不可少。
其次,人生不可能一步就认识到真观念,需要一步步走向真观念,应该把对感官快乐、资财和荣誉得追求看作手段而不是目的,看作达到人生至善目的过程中必须超越的`阶段,超越感官快乐就是第一步,超越资财又是一步,超越荣誉又是一步,经过这逐级超越人才会认识到真正的善;“特别是当我确切认识到,如果把追求财富、荣誉、肉体享乐当作自身目的,而不把他们当作达到其他目的手段,实在有百害而无一利时,则我的心灵便愈觉得沉静不为所动。但是,反之,如果只认对于财富、荣誉及快乐的追求为手段而非目的,则它们就会受到一定的节制,这不但没有什么妨害,而且对于我们所以要把它们作为手段去追求的那个目的的实现,也有很大的帮助,这一点我得便将加以适当的说明”。
最后,将获得财富、荣誉和感官快乐看作起点而不是终点,对其追求必须要做到节制和超越,即当你真正拥有财富的时候,而不把人生目的停留在此,而是超越它,经过这个阶段才能把求真当作人生最终目标;毕竟一个穷人说自己多么看不起财富,总让人有伪善的感觉,只有得到然后能放下这才算进步。